有位臉友傳了一些截圖給我,他現在是大一的學生,在某個南部的餐飲店打工,這家餐飲店,還是市政府認證的「金鑽店家」。在他的允許下,我把他給我的訊息內容寫出來:(個人資料已經過改編)
「去年10月,勞基法已經將基本工資漲到126元,但我們店裡到12月仍是120元,今年1月開始才是133元。我雖然是工讀生,但老闆又規定了一種班叫「包班」,晚上4:50要開店,到9:30收完店下班,約工作4.5小時,卻只有550元(比勞基法規定的567元)少,一開始的一周算試用期,也只有半薪(時薪60元)。
最近,我的手因為洗太多碗,也開始龜裂、滲血,得到嚴重的富貴手。而上班時數太多,也常因為疲憊而受不了,但老闆娘只說:『店裡沒人了,你再撐一下』,卻沒有要招募新人的意思。公司沒有幫我們保勞保,常常手受傷(富貴手)或是燙傷之類的,常覺得委屈也不知道怎麼辦。」
他問了老闆,這樣不是不符合勞動基準法嗎?老闆的回答是,「我自己都沒有領薪水了,而且這幾個月的營業額都不好,有好幾天都沒有到3500元,都是賠錢。12月底還虧損了1萬多元,這要怎麼符合勞基法?」
律師回覆
「這位大哥,關門是你唯一的選擇,因為如果想當老闆,卻連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都無法達到時,真的不適合當經營者。」這是我唯一想要回答這個老闆的答案,營業額不好,還是要依法付薪水啊!不然賺錢的時候,是會分給員工膩?
身為老闆,我的建議是這樣:
1.開店,不是為了過日子,而是為了實現自己的理想。
請先問問自己,當時開店是為了什麼?做出最好喝的飲料?煮出最好吃的菜?還是為了讓更多的人得到幸福?現在又是為了什麼?
2.賺錢這種事是這樣,你能讓人家得到幸福,人家就能讓你賺錢。
對顧客是這樣,對員工也是如此。苛扣員工,你不能賺到錢,只能賺到一堆客訴。
3.勞基法是對於勞工的最低保障
如果給了這種最低保障,你的事業就無法活下去,你也無法領到薪水,你應該放棄老闆的頭銜,認份的去找一份工作就好。
4.員工如果有職業傷害,你卻視若無睹,那麼你是在傷害你的手足。
對,這些人是你賺錢的手與腳。而且,你真的很誇張,你會忍心讓你的手足龜裂滲血嗎?
5.勞保、健保不是福利!
沒有這種基本制度保障,就不該請員工!如果沒給,那是違法的。工讀生也要給,這是開店的基本常識。
6.沒有試用期薪水低於最低工資這種事情!
每小時60元?你要領嗎?你是開奴工營還是集中營?還是你覺得,其實免錢的員工最好?
7.每個行業經營都很困難
「老闆」這兩個字意思就是榮耀,代表你可以克服這種困難。榮耀是不容易拿到的,所以請珍惜。不然,就請放手。
8.市政府竟然可以頒佈「金鑽店家」給你這樣的商店,我覺得實在太可笑
是很會壓榨勞工來賺錢的意思嗎?金會賺?勞動檢查形同虛設,政府在做甚麼?
9.更可怕的問題在於
你這個老闆認為發薪水給員工,是給員工一口飯吃,有得吃就要偷笑,就算是吃噴也要忍,這種心態配合政府的不勞動檢查,一例一休通過以後,資方忙著漲價格、勞方忙著被資遣,政府能帶給勞工什麼福利?
10.最後,我會幫忙這位工讀生向勞工局申訴,這些不合理的條件都已經被截圖。
他,只是個未成年的工讀生,為了微薄的薪水在打工付學費而已,做人不要這麼壞。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