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那麼多外資集中投資,這個產業還是發展不起來?他:台灣政治總是凌駕法律

2017-09-04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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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環評竟然考量眾多與環境影響無關的因素

具有否決權效力的個案環評,長久以來,早已引發產業界的哀嚎,上面談到的漁業補償就是一例。或是立委隨便一句話,「擔心風機架設的過程中,會有中國籍施工船,對國家安全有疑慮」,就可以凌駕法律,延宕離岸風電發展。這些都會埋下未來可能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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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府無心透過法制解決融資問題

新政府上台後,就一直口口聲聲說要解決的融資問題,但這麼多時間過去了,都一直處於規劃階段。政府一直無意將此議題誠心地透過法制面解決,例如政府大可以透過饋網電價制度,直接入法,降低風險,卻偏要請託壽險業、民間銀行、公股銀行、開發基金自發性的支持,這麼多錢到位了,卻沒有東西可以投資,讓這些錢洗洗睡嗎?同時也讓大家對於未來諸多計畫,是否可以順利推動,產生更多隱憂。

5. 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遴選作法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仿德國2000年的可再生能源法,但又稍加變形為可宏關調控、限量發展之競標制度,而不是只要你肯蓋,就會給你長期保價收購制度。國外可以採行長期保價收購,多因其再生能源或電業相關法律當中,有授權之規範。2011年在太陽光電導入競標,早就引發業者之投資安定性的質疑。若投資安定性、資本額更大的離岸風電要導入,肯定要有更堅強的法制基礎及前置作業時間,但顯然,我國離岸風電一直推動迄今,政府幾乎隻字未提此種致命制度。就算其故意玩文字遊戲地迴避「競標」之用語,但實際上,遴選制度的內涵,其實就是一種競標。

肇因於目前國內法規諸多不確定因素,這裡面有眾多未爆彈在前頭。若業者如因環評委員一再刁難漁業補償,而不能如期於年底通過環評時,恐怕將發生業者以環評過程竟考量「非環境因素」而提起訴訟。再者,業者也可以因為政府無法律依據的「離岸式風力發電廠漁業補償基準」,拒繳漁業補償金,並提出訴訟。

換成另一邊的立場,就算前述問題都解決了,業者順利於年底前,環評通過了,當地的環保律師,是否可以主張業者開發依據的《區塊開發辦法》,並無法律依據,什麼時候輪到經濟部來分配國家海域空間的權力,而訴請撤銷業者取得的開發權利?另外,若業者無法順利通過遴選程序,是否有可能以訴訟主張遴選辦法並無法律授權,且不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躉購費率之精神?

這樣看來,不管是對政府、業者、投資人、環保團體,恐怕落入多輸的局面,讓台灣的能源轉型,蒙上陰影。唯一得利的,就是對律師而言,這可能是一塊充滿訴訟商機的廣大藍海,但這真的是台灣能源轉型想要創造的商機嗎?

作者介紹│高銘志

致力參與國內相關能源與氣候法制之研究計畫與活動,推動國立清華大學成為東亞能源法之研究頂尖樞紐地位。歷年來主要參與的法案包括:《核能電廠提前除役條例》草案、《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永續能源基本法》草案、《能源安全及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等,現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以及綠學院的綠色帶路人。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綠學院(原標題:這麼多外資聚集在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為什麼還是發展不起來?)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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