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劇「火神的眼淚」在播送後,除了獲得不少好評外,裡面描述的一些劇情也引起了不少人討論,尤其是在消防員們救災時面臨一些民眾無理刁難時,百般無奈的樣子真的是會讓人看了又氣又難過,而在其中一段劇情是關於消防員前往現場時因為無法順利進入房屋內,想要破門而入卻被阻止,因為並未經過屋主同意,也沒有經過里長會同警方到場,所以不能隨便破門而入,不然就能會面臨賠償責任。
看到這些劇情,不得不說真的很讓人緊張,同時也讓人覺得哀傷,消防員的職責就是努力救災或是解除危險,但在危險前卻可能因為一些障礙而面臨兩難,在災難發生當下是要強硬破門或是等待屋主反而變成是最需要緊急處理的矛盾大對決。
因為消防員在值勤時可能會受到法規與一些作業規則的規範,所以就難以隨心所欲去做出破門這個決定,那如果是一般人呢?
・刑法第24條規定:若是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有急迫危險所做的行為,是不會受到處罰的。但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第150條有規定,假如是為了避免自己或其他人生命、財產或身體上受到急迫危險所做出的行為,是可以不用去負賠償責任的。不過前提是避免的手段不能去超越危險造成的損害。
舉個例子來說,假如今天A看到隔壁的獨居老人家中冒出火光以及黑煙,卻因為對方大門緊鎖無人回應,難以進入,A看到後覺得非常擔心,希望在火勢還不大的情況下進入屋內救人,便直接打破老人家的窗戶去將老人救出。
基本上是為了避免自身或是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的急迫危險,所做出的行為,就能去適用緊急避難的原則,像是上面舉例的A,打破老人家的窗戶這個行為是為了救出在火場中的老人,是為了避免老人生命限入急迫的危險之中,因此,基本上可以不需要負擔打破窗戶的賠償責任。
此外,像是之前曾經有看到同事昏迷後幫同事CPR卻因為壓斷對方肋骨遭對方提告的案例,而當事人是為了救同事的性命,因此這樣的情況如同前面所說刑法第24條的規定,也不需負過失傷害罪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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