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先前有名男子在路邊意外撿到一個手提袋,男子便先將手提袋帶回家,打開後發現裡面是一組助聽器,男子看到裡面的物品後覺得沒什麼價值,便沒有交給警方;豈料,這組助聽器價值其實高達28萬元,而助聽器的失主在遺失後便向警方報警協尋,因為失主是一位老奶奶,平時需要這組助聽器協助,警察在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是這名男子撿走提袋未歸還,因此到男子家中查訪,發現助聽器果然就在他家中,最後男子也被依侵占罪移送。
在刑法第337條有規定所謂的侵占遺失物罪,而所謂侵占遺失物罪又會分成兩個構成的要件:
首先,侵占行為指的是把他人原本持有的物品,占為己有,與竊盜不太一樣的地方是,拿取東西的當下是否有合法性,例如有路人不小心掉落了十萬元現金,後面的經過見狀將其撿走,在撿取的行為當下並未有問題,因為只要在撿取後立刻歸還即可,但如果撿取的人並未歸還或是交給警方,直接將其撿走占為己有,就有可能變成侵占的行為。
此外,所謂遺失物指的是原本屬於他人持有的東西,脫離了原本持有者,在這樣的狀態下,這個東西就會變成是一個遺失物,因此如果你將別人的遺失物,變成自己或是其他人所有的話,就可能會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以這個事件為例,因為這組助聽器原本是屬於失主老奶奶的,她是不小心遺落在路邊,因此這組助聽器是屬於遺失物,而男子在拾獲這組助聽器後便將其帶回家中,占為己有,並沒有歸還給失主,也沒有送交警方協尋失主,因此男子的行為就會屬於侵占這名老奶奶的遺失物,很有可能會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其實在路上撿到東西,最適當的處理方式是交由警局協助處理,而不是將它放入自己的口袋,一時的貪念,可能會讓你損失更多,千萬不能貪心把東西占為己有,像是撿走別人遺失的鑰匙、錢包、吊飾等等,無論東西價值為何,都應該主動歸還給失主。
萬一在撿到東西後找不到失主,可以尋求警察協助,千萬不要像上面這名男子一樣,覺得沒什麼價值就沒交給警察,假如失主因為找不到遺失的物品而報案提告,你可能就會需要面臨一連串的司法程序。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原標題:撿到東西就送警局?做到這點就能避免法律問題!)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