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英國政府的移民事務諮詢委員會(Migration Advisory Committee, MAC)就T1投資移民法規修改更新,舉行了專題討論會。
會議重點討論了2014年11月6日,「Tier 1」投資移民漲價後,新政策的實施以及出現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內政部將於2015年4月6日發佈相應的新移民法規細則。
大幅漲價
2014年11月6日,英國內政部對原有移民條例進行了修改,投資額度由之前的100萬英鎊上漲至200萬英鎊,並且規定投資人需要以政策指定的方式進行全額投資。投資方式包括國債、公司債、股票等。
新規定還取消了之前允許以資產為抵押,在英國辦理貸款進行投資的方式,同時取消了25%投資額可用於房產投資的規定。
而新法則規定投資者在投資產品出售後,可購買新的投資產品以保證投資金額。
另外,新規定仍然保留了原有的,投資500萬鎊三年申請永居和投資1000萬鎊兩年申請永居的條款。
意見反饋
在此次MAC討論會上,來自英國業內的移民顧問、投資經理人以及銀行客戶經理組成的諮詢小組,對內政部新條例實施後的情況進行了意見反饋。
出席此次討論會的英國移民局內政事務署註冊高級移民律師Peter Liu告訴筆者,與會代表普遍認為新條例過度複雜,執行難度較大。
特別是新政策規定,當一支證券被出售後,投資人必須以該證券的成本價購買另一個符合要求的證券,此時,問題就出現了,投資者在進行了多次證券買賣之後,很難記錄每支證券的初始購買價格,特別是同一支證券在不同的時間以不同的價格買入時,投資者很難確定該證券的成本價。
此外,新政策要求投資者在同一報告期內補倉,這可能會迫使投資者在金融市場表現不佳的時候追加投資,進而造成較大投資損失。
Peter Liu說:「總體而言,業內人士認為這些變化將會打擊高淨值人群申請英國投資移民的積極性。此外,投資者可能會採取非常保守的方式來投資,採取「買入並持有」的策略,從而導致他們100%投資到英國國債。這違背了MAC的初衷,即移民法規應該鼓勵Tier 1 投資者移民像普通投資者一樣,投資於多元化的產品。」
討論結果
針對這一議題,經過諮詢小組多次討論,最後產生了一個相對折中的方案,已經提交內政部進行審核:
1、如果投資者的一項投資虧本賣出,應要求投資者以這項投資的出售價來購買新的投資,而不是買入價格。內政部擔心此舉會影響到投資本金,因此諮詢小組進而建議,如果一項投資以盈利出售,投資者應當按照出售價來購買新的投資。就是說,投資者應該把盈利的部分保留在其投資賬戶中用於再投資,不能自行提出盈餘。
2、當一項投資被賣出後,投資者應當在下一個報告期結束之前,或者6個月之內,兩者取其近,買入另一項符合移民法規的投資。而不是之前所規定的同一補倉期。
3、投資本金不能用於支付管理費、交易費或各種交易中所產生的稅賦,這些稅費會使最初的投資本金低於規定的投資門檻。
4、投資者應該可以從投資賬戶中提取利息和股息收益。
以上新草案已經提交內政部官員審核,預計將從2015年4月6日起生效,但內政部有可能追溯變化到2014年11月6日。
因此,任何在 2014年11月6日之後申請的「Tier 1」200萬鎊投資移民申請人,都可以根據修改後的法規投資。
明年4月6日生效的新政策將於3月16日進行宣佈。
(自由撰稿人 陳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