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月離職全民健康保險退保方式
健保性質和勞保不同,且健保不能中斷,即使員工離職、待業期間如果符合全民健保的保險資格身份就應該投保。
Q1、未在離職日轉出健保可以嗎?
雇主應在員工離職當日3天,將健保轉出單填寫好送至健保署辦理退保(健保法§15Ⅵ)。另外,健保收費方式和勞保不同,是以一整個月為單位來計算,也可以追溯補繳保費。
Q2、員工月中離職,健保費如何計算?
員工應付的健保費是由雇主負責扣繳,如果員工在公司做到當月底最後一天離職,雇主應扣繳當月健保費;但員工如果不是在月底離職(月中離職),雇主就不用繳當月保險費,應由員工下一個投保單位負責投保(可能是區公所、職業工會、新公司等)(健保法§30Ⅱ)。
因此,雇主如果有不小心扣收員工當月的健保費也要退還給員工,健保署應會向最後一個投保單位收取保險費;又雇主如果收到員工的「中斷投保保險費通知單暨繳款單」,可以請員工自行繳納即可,不用幫員工處理該費用。
至於員工在月中離職退保,健保又會向誰收取費用呢?以下參考健保署公告的保費計收原則,小編也舉了例子讓您了解喔:
1.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轉入)紀錄,無退保(轉出)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舉例:阿明在2021年5月5日到職,並持續工作未離職,因健保沒有退保轉出紀錄,則雇主應計繳阿明5月份健保費。
2.保險對象全月在保,當月最末日轉出→由健保署核定為次月1日生效,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舉例:小希在2021年10月31日離職,雇主於當日辦理健保轉出,健保署核定2021年11月1日生效,雇主應繳納小希10月份健保費。
3.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非於當月最末日有轉出紀錄→不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保險對象轉出後,應改以其他適法身分投保,並請注意投(退)保日期之銜接,以該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舉例:阿孟2021年11月3日到A公司上班投保,並在同月20日離職退保,因11月最末日並沒有在A公司上班,A公司不須計收阿孟11月份健保費。
4.保險對象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轉出紀錄者→以當月最末日在保之投保單位計收保險對象全月保險費。惟當月辦理退保者 (死亡、除籍、失蹤滿6個月等),當月不計收保險費。
舉例:阿澤2021年10月1日在A公司到職加保,並在同月10日離職轉出健保;隨後應徵上B公司於同月15日上班、20日離職退保;最後又到錄取C公司,於同月28到職並持續在職中,則10月份最末日在C公司投保,應由C公司繳納阿澤10月份健保費。
看完上面的案例是否都理解了呢?員工離職健保轉出的部分,只要記得員工非當月底最後一天才離職轉出,公司不用扣繳當月健保費就可以了,是不是很簡單呢!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職場熊報(原標題:員工月中到職離職,破月薪資、勞健保費如何計算?)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