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管會公布電動自行車(微型二輪電動車)強制險的費率,這讓人想起24年前強制機車險的費率黑箱。黑箱牽涉到錢,這裡要請各位讀者認識「無盈無虧」,這個違反公司法第1條條文-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卻被台灣保險界推崇的名詞。請您先想想:同樣是法律強制要求配備的商品,如安全帽、滅火器等等,相關學者所關注或政府要監督的,應為這些產品的品質,通常不會去管價格,更不會要求廠商不能賺錢或虧錢,為何強制車險就要「無盈無虧」?
民國87年,新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施行,88年起將機車也納入投保。由於是新情況,保險費率須重新釐定,這關係著千萬輛汽機車車主權益,在88年,總保費就超過120億元,所以費率計算上只要多個1%,就會產生1億元以上的利與害(保險公司的利,消費者的害)。但社會大眾對此關注不多,一方面是認為費率「精算」太難,有看等於沒看,另方面是以為強制車險的經營是「無盈無虧」,反正保險公司沒賺錢,我也就不吃虧,計較費率高低沒意義。
無盈無虧是天方夜譚
「強制車險無盈無虧」細究此語,實是天方夜譚,因為單以「純保費」(保險費中用於支付保險金的部分)來說,各保險公司的收費標準相同(統一費率),但各公司承保的客群不同,保險金支出必然不同,最後各保險公司卻都要剛剛好不賺不賠,用肚臍想也知道不可能。94年之後情況好一點,金管會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要求各保險公司在強制車險賺的錢必須提存為準備金,而且該準備金只能用於彌補虧損,不能他用。這是要保險公司即使賺到錢、也不能吞下去,表面上看似可達成「無盈無虧」,但實際上,保險公司還是可以從強制車險賺大錢。
保險公司從強制車險賺錢的方法很多,其中之一,可參考96年4月23日經濟日報報導[1]:「產險業經營『公辦民營』強制車險長達八年,理賠移花接木的弊病叢生,有業者私下將任意險的損失率灌入強制險中,導致強制險的保費降不下來,…」(業者將自負盈虧的任意險賠款,灌入被要求無盈無虧的強制險)。另外,即使現今業者都無作弊造假,因為強制車險有引消費者入門的屬性,可以帶動更多保險商品銷售,附加效益非常大,還是有賺頭(這是可以讓保費下降的費率計算項目,但在強制車險從來沒被列入)。
用常識就可看出精算錯誤
消費者看懂「無盈無虧」會關係自身利益後,談費率高低就有意義了,但或許認為「精算」太深奧就不用看了,其實不然。精算過程雖然深奧,但有些部分只要具備基本常識就能懂,下方舉出88年第一次納入強制投保,機車強制責任險的兩個費率精算要項,可略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