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在一九六○年代末期,不顧國內輿論的反對,大膽廢止死刑。據說當時英國國內輿論約有八五%贊成死刑制度。提摩西.埃文斯(Timothy Evans)事件在執行死刑後發現為冤罪一事,帶給英國的廢死極大影響。因冤罪(不白之冤)被判處死刑的狀況,無須論道說理,都讓人感受到極大的衝擊。
高等法院重啟調查,讓埃文斯事件出現冤罪疑雲時,英國已全面停止死刑,三年之後廢止死刑的法案正式通過。法國則在一九八○年代初期,弗朗索瓦.密特朗總統時期廢止死刑。法國當時並沒有類似英國的情況(死刑冤罪問題),輕視輿論的政治主導傾向更為露骨。當時,法國國內輿論約有六二%贊成死刑制度。
密特朗在競選總統時,曾經提出廢止死刑的政見;在當選後,他的廢止死刑理念雖然可說受到民意的洗禮,不過除了密特朗本人,當時其他政府高層也曾經有這樣的發言:「等待輿論同意就太慢了!」由此可知,法國政府在這個決策上帶著濃厚的獨斷主義色彩。光就這一點來看,這與將決斷主義視為對抗民主主義之原理,並大加讚揚的納粹御用學者(法律顧問)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1]的思想,有共通之處。
死刑執行後發現的嚴重冤罪──英國埃文斯事件
促使英國廢死的一大動因埃文斯事件,除了是死刑冤罪之外,事件本身詭異至極,情節彷彿推理小說。在冤罪疑案中也屬特別具有衝擊性的事件,因此能強烈打動人心深處。
這個事件的始末是,被指控殺害妻子與女兒而被判有罪,最後判處死刑的提摩西.埃文斯,在執行死刑(一九五○年)後出現冤罪可能,肇因是住在同一棟集合住宅樓下的人物,被發現是連續殺人犯。
埃文斯的死刑執行後,住在樓下的前警察官房間裡搜出六具女性骨骸,發現該住戶為連續殺人犯。而且他還以相當獵奇的方法保存被害人的遺骨(當作庭院棚架的一部分),也因此暴露出偵查機構的失態(搜索時沒有注意到「庭院棚架」)。再加上這個住在樓下的人物在提摩西.埃文斯事件時,曾是檢方證人,對判處埃文斯有罪有推波助瀾之效。因此,這件事導致情勢急轉直下,甚至廢止死刑,也不難理解。
然而,另一方面,也不能否認這樣的結果確實讓人覺得,本應從各種觀點充分討論再決定的事件,就此草草收束。假如死刑問題沒有經過整體討論,光靠感覺來做出存廢結論,那只能說是偽根據或錯覺。
平行的論戰
在英國,冤罪成為廢止死刑的一大根據;在日本,死刑冤罪的可能性同樣是死刑廢止論的最大根據(團藤重光《死刑廢止論》[有斐閣]等書)。
對於這類死刑廢止論(因冤罪主張廢死論),往往有人提出反駁:「冤罪是審判制度的問題。」「冤罪並不僅限於死刑。」同時,也往往有進一步延伸這些言論的傾向,諸如以下反駁:「假如因為冤罪就要廢止死刑,那應該也得廢止裁判制度。」「無可挽回這一點,和其他冤罪一樣。被判處自由刑的人,也無法挽回失去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