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父母會以買賣方式把房子過給兒女,若親子倆曾一起向銀行借貸,稍一不留意恐怕就成了多年後遭課徵贈與稅的主因!好比說今天文內例子中的60歲婦人……。
據《YAHOO奇摩房地產》報導,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分享1案例指出,一名現年60歲的林姓婦人因名下房產繳了5年本息攤還的貸款,多年來都未曾遲繳、信用良好,因此被銀行視為優良客戶,後續幾年名下房產增值,林女再向銀行增貸100萬元,也獲准辦理。
然而當銀行內部審查案件時,察覺林女已年滿60歲,對於她往後的償還能力感到擔憂,因此雙方經商討後,林女請女兒做為「借款人」後續審核很快通過,銀行便撥款給林女。
多年之後,林女想再把這筆名下房產過給女兒,母女倆一同簽定買賣契約,談妥以2成自備款和8成貸款進行過戶,當時她們認為,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來說,是不需繳付贈與稅的。
(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是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未料,最終事實和母女倆想的完全不同,她們仍是會被課徵贈與稅。這起因於林女多年前增貸時,借款人是女兒的名字,即變成買賣契約中的8成貸款核發是用以清償自身借款,而非撥款給林女。
鄭文在深入指出,如果父母當時名下的房產有貸款之實,另以兒女做為借款人再貸款「借新還舊」,就會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中的「視同贈與」情事符合,因此被課徵贈與稅。
因此,相關案件必須注意的是,借款人和保證人的實質差異,鄭文在表示,以此案來說,如果年邁父母讓女兒做為借款人,後續又想把房產過給女兒,同時想避繳贈與稅,那麼女兒就得要先把房貸還清,不再是借款人了,再進行買賣過戶,才是正確做法。
總言之,以下為您統整該案例2大誤區。
▶ 當初增貸時,因為借款人是女兒的名字,故核撥的款項也是匯進女兒的帳戶,故等於女兒是被贈與一筆財富,國稅局查核後即會認定需課徵贈與稅。
▶ 即便林女以買賣手法將名下房產過戶給女兒,但多年前她就以該房產增貸,且女兒即是借款人,故後續雙方買賣契約中,女兒的貸款買屋費用即等於是用來清償自身當年增貸的借款,這會讓國稅局認定並非一般買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