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這個案例,一對結婚三年的夫妻,小美和小明。他們都有各自的孩子,小美有一個女兒是小小美,而小明則有一個兒子是小小明,兩個小孩均未成年,都是在他們上一段婚姻中生育的小孩。
雖然他們各自離異,但是在一場活動中相遇,并且互生好感,進而開始交往,最終走入了婚姻。他們組成了一個家庭住在小明名下的房子裡,有小美的女兒、小明的兒子,以及他們自己,總共四個人。但是他們都沒有再生小孩的打算。為了未來家庭的和諧,他們決定提前了解當他們過世時,特別是他們的不動產該如何分配,並做好相應的規劃和安排。
一、繼子繼女可以繼承我的遺產嗎?
答案是:不行。
小美並未收養繼子小小明,小明亦未收養繼女小小美,因此小小明不能小美遺產,小小美不能繼承小明遺產,除非小美、小明主動自願贈與。
關鍵TIPS:「有收養」繼子繼女就可以繼承,只能分一個爸爸媽媽的財產。
二、房地產如何繼承?
基本上,房地產都屬於「共同繼承」的範疇。對於小明來說,他的房地產將由小美與他前妻所生的孩子小小明一同繼承,因為他們都是繼承人,擁有繼承權。而小美與前夫所生的女子小小美則無繼承權。
當小明過世後,他的財產將成為全體繼承人共同擁有的。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分配就需要小美和小小明進行「共同協議」。這個協議可能涉及到許多因素,如各自的財務需求、家庭情況以及對房地產的使用權等等。因此,這是一個需要深入考慮並妥善安排的問題。
在繼承房地產方面,有一個關鍵要考慮: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購買的。
三、婚前或婚後買房地產大不同
小明婚前或婚後買房地產大不同,差一項權利小美最多可再多分25%。
在不考慮其他小美與小明財產,純看小明的房地產,且繼承人即配偶小美、子女小小明,共兩人前提下產生的數據。
小明婚前或婚後購買房地產方面,存在著重大的差異,這直接影響著小美在財產分配中的權利。
婚前:小明在婚前購買房地產時,小美和小小明將平分財產,各佔50%。
婚後:小明在婚後購買房地產時,小美的份額將可增至75%,而小小明則僅佔25%。這意味著小美最多可以再多獲得25%的財產。
此處其中的關鍵在於小美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中假設小美剩餘財產為0,小明剩餘財產僅此房地產(100%),小美可先請求小明房地產50%,剩下的50%小美和小小明將平分,即各為25%,固小美的份額將可增至75%,而小小明則僅佔25%。
此案例中,小明的房地產是在與小美結婚前就購買擁有,因此小美並無法使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固小美與小小明將平分房地產,各佔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