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5月15日,是英國結束託管,離開巴勒斯坦的日子。
那天剛好是個週六,是猶太人的安息日。因此,在前一天5月14日的下午4點,趕著安息日開始前,即便阿拉伯人即將與阿拉伯國家聯合攻擊,即便他知道猶太人手上並沒有足夠資源和武器,而且美國總統的態度不支持猶太人建國,但作為一個領袖,本古里安做了一個艱難的決定。他果斷宣布,以色列國獨立以及進入戰爭狀態。
一切都十分倉促,在緊張的政治和軍事環境下,在這歷史性的時刻,本古里安和其他內閣成員在經過激烈的辯論,但沒有確定獨立宣言內容的情況下,匆忙簽署了獨立宣言,宣告以色列建國。一個流浪將近兩千年的民族,重新有了自己的國家。
獨立宣言內容包含三個部分,猶太建國與貝爾福宣言(Belfour Declaration)的關聯、大屠殺,再來就是建國精神包含不分種族的平等權益,最後呼籲聯合國的支持、呼籲和平以及呼籲流亡中的猶太人大力支持。以色列在建國時,就是要成為一個「猶太民主國家」(Jewish and Democratic state),但民主兩個字沒有用過,因為在當時並不想要被所謂「民主」的定義所限制。
雖然獨立宣言裡有提到憲法,但因為以色列一建國就在打仗,根本沒有時間慢慢開會,要先把國家建立起來的同時,加上還有「大多數猶太人還沒回來」,再者本來管理巴勒斯坦的英國本身也沒有憲法,以及意見分歧會使得以色列最需要團結時分裂等等原因,臨時的國家委員會發表了以色列國家的獨立宣言並選舉了「制憲大會」的成員後就解散。
制憲大會通過了1949年的「過渡法」後,成為了第一屆國會,但因為各種政治意見的不同,1951年,以色列國會通過了哈拉里決議(Harari Decision),給不同的機構權力制定基本法(Basic Laws),用這種方式來建立國家的法律基礎,最終會形成整體憲法的初稿。
本古里安說:「每部法律都是時代的產物,沒有永恆不變的法律。我們有什麼權力來束縛那些將在一年或五年後當選國會議員的人?我們並不比後來的人更有智慧。我們為什麼要擔心之後的人不會對這個國家有一樣的忠誠,不會像我們一樣理解國家的需求?」
第一屆國會沒有擬定憲法草稿,而是把立法制憲權轉交給第二屆國會,但一直到現在有第二十五屆國會了,以色列仍是一個沒有憲法的國家。
自1958年以來,以色列有13個基本法,包括《基本法:議會》(1958年,於1987年進行修訂)、《基本法:以色列土地》(1960年)、《基本法:國家總統》(1964年)、《基本法:政府》(1968年,於1992年和2001年進行修訂)、《基本法:國家經濟》(1975年)、《基本法:軍隊》(1976年)、《基本法:耶路撒冷為以色列首都》(1980年)、《基本法:司法》(1984年)、《基本法:國家審計長》(1988年)、《基本法:職業自由》(1994年)、《基本法:人的尊嚴與自由》(1992年)、《基本法:公投》(2014年)、《基本法:猶太民族國家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