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離婚協議中,李小姐取得房子的全部。但住在這裡,天性浪漫的李小姐總是被困在過去的回憶中,離婚後經過一年多,她下定決心賣掉房子,回到有父母親友的家鄉重新開始,房屋以2000萬賣掉後。李小姐才發現這間房屋,她原本持有的2分之1,與透由離婚協議書取得的2分之1,房屋所得稅金額差異非常大!
離婚不動產,新舊制判斷:
李小姐原本持有的2分之1,是民國100年購屋時登記的,因為是105年前取得,出售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由離婚協議書取得的1/2,取得日期以「離婚登記日」為準。因李小姐是在105年後離婚,所以這1/2出售要課房地合一稅,而且成本是以約市價的3分之1的公告現值計價。
離婚後如需馬上出售,就會被課房地合一稅45%,超過2年未滿5年35%,超過5未滿10年20%,超過10年15%的高額房地合一稅。
新舊制,出售所得稅算給你看:
財產交易所得(舊制)
因為100年購買房屋時實價登錄尚未實施,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出售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
財產交易所得=房屋評定現值90萬x財政部每年公告財產交易所得標準(112年台中市北屯區為29%)=26.1萬。
26.1萬列入李小姐綜合所得稅申報,所得稅率12%的情況下,也只要繳31320元。
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
售屋價格一半1000萬-離婚時公告現值的一半300萬,所以國稅局認定李小姐獲利700萬。
李小姐在離婚後未滿2年出售,是房地合一最高稅率45%。
所以獲利700萬×房地合一最高稅率45%,要繳315萬的房地合一稅。
因取得成本偏低,再加上短期出售,導致高達315萬的房地合一稅。
李小姐面對新舊制所得稅,差異多達100倍,嚇呆了!
若想節稅,就得先贈與再離婚
其實李小姐和張先生是協議離婚,並非關係惡劣到無法溝通。
1. 如果先將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給對方,再辦理離婚,就能順利節稅。
若配偶原取得時間在105年以前,以夫妻贈與給對方,因為屬於舊制延續,之後出售就不會課徵房地合一稅。
2. 而且不動產夫妻贈與,成本使以當初配偶取得的成本來計算,而非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取得是以約市價的3分之1的公告現值計價。
3. 就算配偶取得的時間點是105年後,是房地合一新制,至少持有時間是以配偶當初取得時間點計算,減少未來短期出售的稅負風險。
從李小姐的案例,你會發現事先諮詢專家的重要性。
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時,務必要仔細思考每一個細節,並且考慮稅負規定來進行,避免離婚後高額稅負的二度傷害。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R姐財富方舟-廖嘉紅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