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曾報導,台中市陳姓婦人今(113)年2月29日滿60歲,依規定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但原本是次(3)月底入帳給付卻變成4月底,硬生生少了1個月的勞保老年年金。對此,勞保局回應,要依民眾可請領全額年金日期回推,該民眾3月1日才符合年金發放資格。
採取申請制的勞保老年年金,是以退職退保的隔日,才具請領資格,只要符合請領資格,並完成申請的勞工,勞保局會從提出申請的「當月」起開始按月發給,並於「隔月底」入帳,發到領取人死亡當月止。勞保局組長劉秀玲表示,若年滿65歲時,即符合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的請領資格,該名婦人是在民國53年2月29日出生,若要請領全額老年年金,照理講民國118年2月29日才算65歲。
劉秀玲接著解釋,由於民國118年是平年、沒有2月29日,因此,依內政部函釋及《民法》相關規定,該名婦人要民國118年3月1日才算滿65歲;另該個案是提前5年請領老保老年年金,所以勞保局會從118年3月1日回推5年,故依法規,該名婦人要3月1日才符合年金發放資格。
勞保年金發給月份的計算方式,若在月底離職,隔月才開始符合請領資格。舉例來說,若在7月30日離職,7月31日就符合請領資格,勞保年金就會從7月開始發給,即使只有1天,一樣是領到一整月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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