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對於資產傳承規劃,很多都會加上保單規劃,彷彿有保險就醫就可以有保障和節稅,但不少保單事後在國稅局中仍會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因此就保單規劃部分,將課稅地雷寫清楚:保單的「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
保單贈與規劃3大地雷
保單之要保人,指的是「訂定保險契約並繳保費的人,可以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契約和解約的人」。至於被保險人指的是「保單中被保障的人,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啟動理賠條件」。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若都是被繼承人(也就是死者),而且身故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保單,可以不用計入遺產總額。因此,當要保人、被保險人為不同人的保單,則該張保單價值需被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1. 死亡前兩年變更要保人
不少人在年輕投保,要保人多半是寫自己(畢竟是自己繳交保費),但後續因身體狀況導致想要開始做資產傳承的規劃,或者因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協議變更某些保單的要保人。變更要保人是把保單的一切權利移轉給新要保人,對於國稅局而言就是贈與行為,如果保單價值逾當年度的贈與總額(111年起調整為244萬元),超出部分就會被課徵贈與稅。
如果遇到變更要保人後未滿兩年,但原本的要保人卻過世了,「若死亡前兩年內將原本是自己擔任要保人的保單,變更為特定親屬為要保人」,那麼這些保單利益都會被列入遺產課稅。
2. 受益人未指定法定繼承人
基本上,若有寫受益人的保單,就不會列為遺產,因此目前投保時,受益人都會寫上至少一名你最想要照顧的家人,可能是配偶或子女,卻忽略了在這些後面寫上「法定繼承人」;在某些意外來時,若原本的受益人因故同時過世,當被保險人還在世時,這保單將被認為是「無指定受益人」,變成遺產。
3. 違反實質課稅原則
保險規劃是資產傳承規劃裡不可少的一環,但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在得知自己即將不久人世或重大失能之前,進行「躉繳投保」、「重病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巨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金額」等八種投保狀況,藉以避稅時,因此針對投保人壽保險設有「實質課稅原則」,審核保單投保動機。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作者介紹|吳孟玲、林李達、劉德鏞
吳孟玲
現為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畢業、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畢業、國立臺灣大學心理研究所肄業。
林李達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國際企業管理組EMBA。
劉德鏞
東吳法律系畢業,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法學碩士就讀中。前為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中正區公所法律諮詢律師。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創意市集《遺產、信託、繼承:人生最該懂的財務法律課,有效分配、爭議解決,有問必答Q&A 》(原標題:遺產、信託、繼承:人生最該懂的財務法律課,有效分配、爭議解決,有問必答Q&A)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