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對公司的貢獻度
產品的發想及設計人為何?誰有此產業或市場的相關經驗?誰又對公司及產品走向的影響力較大?誰會是將來為公司募資及引薦資源的要角?這些從過去到未來對公司及產品的貢獻度,都該進行檢視。
權利與義務的其他約款
除了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外,事實上還有以下要注意的約定事項:
1.經營事項及權責劃分
劃分的權限包括需要決議(董事會決議)或直接授權特定成員執行的事項,常見為審議年度預算與決算、經營方針及中長期發展計畫之核定、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與監督執行、一年期以上或價款在多少金額以上契約,以及一些重要交易行為(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保證、承兌)的決策權。
2.董事設定
董事,聽起來氣派,但實質內涵則大有學問。創業家常問到:「是否要擔任董事?」、「董事與執行長有什麼不同?」、「董事又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首先,有限公司董事人數規定為1至3人,並可用章程設置董事長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董事席次上限的問題,但還是要留意,如果沒有在章程上規定不設董事會,或規定只設一至兩席董事,那麼公司還是要設3席以上的董事。然而,擔任董事職務的權責都很重,必須肩負執行股東決議、實際營運決策,並代表公司,不但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也是董事享有的權利。當然,有權利就有義務及責任,所以董事對公司有負忠實義務等相關法律責任。
其中,應特別留意「競業禁止」規定,如果沒有經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則創業家在董事任職期間,有進行和公司類似的營業活動時,可是會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嚴重者甚至可能被控訴背信罪。另外,還須留意的是,公司負責人是公司稅務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在《稅捐稽徵法》規定之下,如公司存在確定的應納稅捐欠繳時,財政部會函請內政部移民署得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因此,身為公司負責人的創辦人,也要留意公司稅務的申報及其正確性。
3.報酬
創辦人擔任的職務是否要給予報酬、金額多少?這些也都應先行確認。短期未支領報酬,雖可減少公司支出,但是否為長遠之計?都是現實層面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況且,這也是公司治理的一環,還是儘量避免產生費用合理性的爭議。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報酬應經股東會決議或明定於章程,以合於《公司法》要求;而有限公司董事的報酬得以股東間約定方式決定,而這裡的約定方式也可明定於章程。
4.股份轉讓限制
創辦人約定禁止股份轉讓,藉此強化團隊聚合度,是常見的做法。這和一開始提到之所以會有共同創辦人,無非是希望將人力資源的使用發揮最大效益,且降低初期外部的支出成本,並盼團隊間群策群力,共同為事業付出。為了達到此目的,實務上常見藉由創辦人合約設計股份轉讓限制條款,期間多為一至3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