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女駕駛因為不爽另一名駕駛亂停車,氣得向對方「比中指」,結果因此挨告,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4000元。不過女駕駛不滿上訴,最後獲得法官認同,改判無罪,不必賠償。
遇車不禮讓,她氣比中指挨罰4000元
根據判決書,女駕駛在去年8月開車遇到另一名駕駛將車子停在停車場入口,按喇叭提醒後,對方也沒有禮讓,因此氣得下車向對方比中指,沒想到卻被對方提告公然侮辱罪,一審被判罰金4000元。
她不滿上訴指出,是對方擋在停車場入口,她怎樣都開不進去,加上對方不禮讓,才會氣得比中指發洩情緒,強調對事不對人且只有一下下。
法官「偶發冒犯行為」改判無罪
對此,二審法官認為,女駕駛雖然做出不雅動作,但時間短暫且指有一次,屬於偶發、輕率的冒犯行為,並非故意貶損對方名譽,也不會對該名駕駛在社會地位、自我認同造成嚴重不利影響因此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