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汽車時車上有各種燈光提供了照明、警示、識別等重要的功能,但燈光使用時機要謹慎也切勿改裝,以免影響到其他用路人及受罰。高雄市區監理所提醒汽車駕駛,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遠光燈使用時機
夜間會車時,或同向前方一百公尺內有車輛行駛,應使用近光燈。遠光燈光源亮度較近光燈來的強,照射角度也較高而照的遠,容易直照向駕駛的眼睛而導致視線炫光,易發生車禍,非特殊需要請勿開啟。建議駕駛人留意車輛儀表若亮起了藍色標示號燈,即可能不小心開啟了遠光燈。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也列舉3大可以開遠光燈的時機:
1、前方100公尺內無其他車輛
2、在郊區或視線不良路段(前方有車輛即應關閉)
3、超車時,得變換燈光方式閃爍一次
前後霧燈使用時機
在視線不佳的雨、霧氣候中,透過黃色光的前霧燈及紅色光的後霧燈,增加車輛的能見度,提醒前後方來車,同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在非雨霧時裡用霧燈,除了高亮度易造成其他駕駛人眼睛的不適、疲勞,也恐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處罰汽車駕駛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區監理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