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錯誤釀慘劇?台中一名男子繼承父親過世後尚未過戶的豪宅,因申報疏失遭國稅局追繳稅款與罰金共951萬元,成為繼承遺產疏忽申報的重大案例。
父親售屋未完成過戶,繼承人慘遭國稅局重罰近千萬元
根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資料,這名繼承人的父親(以下稱A先生)生前曾簽約出售一處總價5800萬元的房屋,並已收取訂金580萬元,不過,在A先生過世時,該房屋仍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法定所有權仍屬A先生名下。
因此,繼承人B先生在申報遺產稅時,原應將房屋按公告現值2300萬元列入遺產,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A先生生前已簽約出售該房地,並收取580萬元訂金,因未完成房款交易而導致申報不完整。
根據規定,未收取的債權(房款)約5200萬元應計入遺產總額,同時將房屋現值2300萬元列為未償債務。
計算後,B先生漏報遺產淨額2900萬元(5200萬元-2300萬元);由於適用20%稅率,他需補稅580萬元,再加上罰款371萬元(約0.64倍),最終被追繳稅款與罰金合計951萬元。
資料不完整恐受罰!國稅局解析申報關鍵
中區國稅局表示,根據《民法》第758條規定,死亡時名下尚未過戶的房地,無論是否已簽約出售,仍應列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A先生的房屋雖已簽約,但未完成過戶前仍視為遺產的一部分,不過買賣合同已生效,房屋現值可列為未償債務予以扣除。
國稅局強調,像A先生這類尚有未收款項的情形,該部分金額屬於被繼承人可請求的債權,也需併入遺產總額進行計算,若繼承人在申報時未提供完整資料,恐導致稅務錯誤甚至受罰。
未完成移轉的房地仍算遺產!
中區國稅局解釋,遺產稅的課徵標準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為依據,若被繼承人生前已簽訂房地出售合約但尚未完成移轉登記便去世,該房地因仍登記在其名下而被視為遺產,需依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申報,並列入遺產稅計算範圍。
此外,對於已簽約出售但尚未收取的房地價款,該金額屬於被繼承人的債權,需計入遺產總額以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若被繼承人生前已出售房地但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需檢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並依規定申報,以免因漏報遺產而面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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