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靈少女》為2017年HBO Asia、台灣公共電視與新加坡商棱傳播公司罕見的跨國合作戲劇,以台灣民間信仰與宮廟文化為背景,探討人性與生死間的議題。全劇雖迷你僅6集,但叫好又叫座,HBO Asia更將製作首部台灣民俗信仰紀錄片《通靈少女背後的神隱世界》,《通靈少女2》也即將開拍。
《通靈少女》的成功除上乘劇本外,更與台灣的宗教氛圍有關。根據內政部資料,台灣立案的宗教團體中,宮廟與寺廟共12,207家,宗教財團法人有1,787家,宗教社團法人則有2,900家。宮廟林立已是台灣各地普遍現象,家家戶戶只要「拿香的」,其實都算是廣義的信徒。
而台灣宗教團體可分為宗教財團法人、寺廟與宗教社會團體三類。白話文易懂解釋:宗教財團法人,是奠基在捐助而來的「財產」上,透過規定程序,成為法律上的「人」,可對外享權利,負義務,並以公益為目的。很多較大型的宗教團體皆申請設立為宗教財團法人,如最有名的慈濟,全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寺廟則是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及《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等規定,向地方政府登記,故僅有地方性寺廟,以佛教、道教、一貫道居多,基本上是偏中小型的宗教團體,如地方宮廟的基隆市三山國王廟太乙宮等。
宗教社會團體是以會員,即「人」為主體成立的社會團體。較具規模與制度的社會團體通常會進一步登記為法人,成為「宗教社團法人」,法人才有資格對外募捐,但仍須以公益為目的,如藏傳佛教團體的社團法人台灣三學國際佛學會等。
正是由於宗教團體類型的複雜與獨特性,導致政府立法管制上須再三斟酌,且困難重重。立法院2018年6月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第75條明文規定,宗教財團法人另以法律規定。便再度證明宗教財團法人的「遊說實力」。
此外,行政院也曾推《社會團體法》,想規範宗教社會團體,但法案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無聲無息。更多次推《宗教團體法》,在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中新創「宗教法人」,又已撤案。因此目前宗教團體還是僅受《人民團體法》、《民法》等相關法規限制。
而各種法規爭議重點主要還是在於財務透明、資訊公開與宗教自由上的權衡。立法後宗教團體的財報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又須公開勸募或捐贈者名單。不過近來《宗教基本法》草案卻反向包含財務無須揭露、佔有國有地5年「就地合法」、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完全不得介入或調查宗教團體等種種新法規,恐怕直接製造出「國中之國」,才引起如此大的非議。
《通靈少女》不忌諱讓宮廟展露上述財務問題與介入政治的痕跡,深層映照出台灣宮廟文化現象,更是台灣部分宗教團體的縮影,也讓家族亦籌建宮廟,自小在宮廟成長的我心有戚戚焉,有幾句話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