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隊違法?
示威隊集合地點在光化門,而集合之後前進的目標為青瓦台。但是政府測的規定違法示威的理由在法律上已經存在。大韓民國法律關於集會與示威的法條(第11條)如下:
第11條(室外集會與示威之禁止地點):根據本條規定,參與集會、示威知人,無論是誰,皆不能在以下所列之政府機關、宅邸等警戒範圍100公尺內舉行室外集會或是示威等活動。
1. 國會議事堂、各級法院與憲法裁判所
2. 總統官邸、國會議場公館、憲法裁判所公館
3. 國務總理公館,如只是經過者,不在此限。
4. 駐韓之大使館、外交機關或駐韓外交官之住所。若符合其中一個前述條件,但被認定為不會打擾其安寧或是影響其辦公者,不在此限。以下為不在此限者之條件:
甲:不以駐韓外交機關或住所為集會、示威之地點者
乙:不會擴散為大規模示威或遊行者
丙:外交機關無待處理業務之假日期間
其中此處便有一些問題,如光化門所違反的法律為第四條,因為在其所聚集的光化門100公尺以內就有美國大使館,以及其他國家的大使館,所以並不能將此次室外集會與示威視為一合法的活動。
第05條
無論是誰,不能舉行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之集會或示威
1. 為達成根據憲法裁判所之裁決而遭到解散的政黨之政治意圖而舉行的集會或示威
2. 具有任何的群體暴力、威脅、損壞等直接危害公共秩序之行為之集會或示威
因為上述之理由,在14日「民眾總崛起大會」進行前,政府與反對示威者曾表示反對,警方也多次警告將嚴厲進行執法。但是參與示威者對此表示,他們只追求和平的示威遊行活動,而警方在活動還沒開始時就將此活動定調為違法,並不是一件正確的事情。除此之外,參與示威者還提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發表之內容,宣稱他們有集會的自由。11月6日,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向韓國政府呼籲,應保障人名集會、結社等自由。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
52. The Committee is concerned about the severe restrictions placed on the right to peaceful assembly, including the operation of a de facto system of authorization of peaceful assemblies by the police, cases of usage of excessive force, of car and bus blockades, and the restriction of demonstrations held past midnight. It is concerned also about the frequent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law to impose fines and/or arrest journalists and human rights defenders for either organizing or participating in protests without due consideration of their right to freedom of assembly (arts. 7, 9 and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