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野保法,動保法的放生法令應該一併修改
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執行長慧明法師反對事先審核,她認為放生不等於放死,只要符合科學的方式、注意生態保護、數量管制、事後評估,放生就不會破壞生態。
如果要事先申請,就要事先預定,有違「隨緣放生」的精神。
但中研院民族所教授朱瑞玲認為,大型放生的集會方式很受到矚目,很多也都是預先準備的,會公告,而且在一個月、二個月、甚至一年前就有行事例,可見要符合政府的法令(事前審核)應該是可行的。
另外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表示,目前修法只規範「經飼養的野生動物」才要事前審核是不夠的。他舉例,如果早上去買,下午運到別的地方去放,這算不算「經飼養」?他建議「經飼養」這三個字應去除。
另外,目前的放生行為並不只是野生動物,更多的是經濟動物,把這些動物放到野生動物棲息地同樣會造成問題。以立法院的高度,這點不容迴避,應要求農委會一併修動物保護法,明確規範經濟動物,非經同意也不得放生。
做功德不一定要放生,還有很多更有意義的做法
當然法令無法完成禁止放生行為,但放生就等於做功德嗎?隨著對於放生行為更多的理解,愈來愈多人改變作法,把資源投到更實際有效的地方。朱增宏提到,2009年重新調查放生行為後發現,25%的放生團體已經改變,把放生經費用於野生動物保育、急診、或提倡素食。北市野鳥學會副組長蔣功國也發現,有些放生團體已在改變,在宗教團體祈福下,請鳥會協助救傷鳥野放。
總之,怎麼做才是對動物、對生態是好的,這才是放生最初的本意。任何修法都應該回到這個初衷,而立法委員更是責無旁貸。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