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火紅的優質台劇《我們與惡的距離》裡,金鐘影帝吳慷仁飾演的人權律師王赦說:「就算是該死的人,他們也該有跟任何人一樣的人權……這就是人生而該有的均等權利。」人權律師的信仰,是相信只要身為人,就應該有一個權力的基本樓地板,先談人,再談其他的事情。
公務人員是人嗎?公務人員是好人嗎?公務人員是壞人嗎?
或許在補習班的渲染以及詭異的國家考試制度下,社會大眾誤解公務人員的工作是天天喝茶看報紙,朝九晚五工作穩定,可是這和真實情境是有很大的落差的。公務人員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必須要「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但是沒有任何法律告訴他們要上班多久,只用主管機關的命令來告訴公務人員「原則上」是周休二日,每周40小時。
我們不妨在每天下班後去各個中央機關和地方政府的辦公大樓前散散步,那是燈火通明,和一般的商業大樓沒有兩樣。而且,有些工作性質特殊的公務人員還要值班、輪班、守夜,實質的工作時間更長。但是這些付出的時間,最後換來的是一張國民旅遊卡,不但被規定要想辦法請假才能用,還被規定只能在特約商店消費,拿出來刷卡的時候更要忍受旁人奚落的眼光─「公務人員福利好好唷!有國旅卡可以刷耶!」
如果政策是用吃豆腐的心態剝奪努力工作的人的財產,然後去補助需要被扶植的產業,那是否要先問過被剝奪者的看法和意願。尤其是這件事情涉及到中華民國憲法的基本權的時候,難道不該認真思考政策到底有沒有合理合憲嗎?
國民旅遊卡今天會走到這個地步,飽受公務人員抨擊又讓外界觀感不佳,來自於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主管機關刻意在基本權上切割公務人員和人民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可見憲法對於工作權之保障不因身分是勞工或公務員而有所偏頗,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別強調,社會不斷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樣,各種工作之性質、內容與提供方式差異甚大,此所以立法者特就相關最低條件為相應之不同規範。這個最低的條件就是「工作時間」,而勞動基準法已經明定樓地板的規定,但是公務人員的工時完全沒有「法律」明定,所以就算加班無上限政府也可以不用付加班費。不但如此,主管機關銓敘部每次遇到相關問題,千篇一律的答案都是,「公務人員」的身分和一般人不一樣,但是公務人員明明也是人,難道連基本人權都沒有嗎?基層公務人員工時過長,政府又發不出加班費,於是用國民旅遊卡來當替代方案。
第二、公務人員的待遇制度混亂沒有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