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務輔導方面,則把學校招生與經營壓力完全轉嫁教師身上,招生成為評鑑教師的關鍵指標,而協助學校監考、辦理志工服務專案、各式問卷填答率與回收率、全班借書率都是加減分數的參考,甚至學生退學與否,個人捐款給學校,都計入服務績效。
研究方面,除了研究計畫、產學合作與論文發表之外,到海外交流、與廠商簽訂合作意向書,以及到公民機構進行研習,都列入評分項目。研究標準更因應校方要求而浮動調整,透過評鑑警示制度督促不及格教師每年寫研究改進報告,逼迫教師自掏腰包做假產學案。
評鑑不過的教師,學校可以逕行停聘、解聘、不續聘,大專教師完全失去專業自主權,製造出校園中的新白色恐怖。
化解制度創造的惡
教師法修惡反映了當前臺灣教育的困境,是教育行政與立法機關溝通不良製造出來的社會對立,也是教師勞動權無法保障的結果。因此,比教審會的教師比例更重要的修法工作包含:
一、建立同工同酬的環境,強化教師勞動權的保障:教師法立法精神原在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提昇教師專業地位,但是對象卻僅限於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讓越來越多的專案、約聘、實習教師陷入永不得翻身的勞動困境。受雇機會以及勞動條件平等是基本原則,教師不應該依種族、性別、年齡、出身、學歷以及裙帶關係之有無而有差別待遇,更應杜絕學校管理階層對專任職缺改為非典雇用的惡習,才能養成教師對於教育職涯的承諾。
二、建立教師專業支持系統取代評鑑制度:目前教師評鑑制度在大專校院已經成為管理階層壓迫教師的工具,建議應以教師專業支持系統來取代既有的評鑑制度,包含教師的專業進修、教育法規以及學術倫理的精進。
三、健全教師會,建立不適任教師處理的配套救濟管道:健全的教師會組織成為改變校園威權治理的關鍵,不適任教師如果沒有合理的處理機制,會傷害社會對於教師的信任,避免師師相護的作法是教師團體發揮自律精神,排除害群之馬的教師,配套措施則在於建立合理的救濟管道,同時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四、試行校園律師制:有鑑於校園環境紛爭不斷,2007年日本東京港區教育委員會開始引入校園律師制度,協助處理校園內的師生以及勞資糾紛,經過十年的努力,2018年文部科學省正式編列預算協助校園建立律師制度。臺灣或許可以導入實驗性的校園律師制,協助校園強化法制教育。
五、家長團體的自省與學習:教育不是教師單方的責任,家長除了要承擔家庭教育的責任,也要學習尊重教育專業,才能發揮身教的作用。
問題學生源於問題家庭,問題老師來自問題校園。教師法修惡正在毀滅我們下世代的學習環境,唯有教師與家長兩造共同建立教育的善念,才能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提昇教學品質。
*作者為輔仁大學社會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