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媒體龍頭「臉書」全球用戶多達23億人、年營收近560億美元(新台幣1.7兆元,市佔率超過8成)、市值約5000億美元(新台幣15.6兆元)……但臉書近年也傳出濫用與疏於保用戶隱私、對俄羅斯政府社群媒體攻勢反應遲鈍、放任仇恨暴力言論與假新聞泛濫成災、為吸引用戶無所不用其極等醜聞。臉書共同創辦人休斯9日投書《紐約時報》,標題開門見山「拆散臉書,時候到了」。
休斯(Chris Hughes)是臉書主要創辦人、現任董事長兼執行長祖克柏(Mark Zuckerberg)在哈佛大學的同學與室友,也是臉書成立初期的靈魂人物之一。休斯2007年離開臉書,為民主黨總統參選人歐巴馬(Barack Obama)助選,2012年出清手中的臉書股權,與男友結婚,並入主自由派雜誌《新共和》(The New Republic),4年之後脫手。休斯目前身價約4億美元,祖克柏623億美元。
臉書宰制無遠弗屆、祖克柏權力史無前例
在〈拆散臉書,時候到了〉(It’s Time to Break Up Facebook)一文中,休斯指出,以臉書的用戶規模、股權架構、公司治理而言,老同學祖克柏擁有的權力「史無前例、違反美國精神」(unprecedented and un-American)。臉書董事會與其說是監督者,不如說只是一個「諮詢委員會」。
休斯說:「祖克柏一個人就可以主導臉書的運算法,進而決定用戶看到什麼樣的動態消息、使用什麼樣的隱私設定、傳送什麼樣的訊息。他為篩選訊息訂出準則。他以併購、封阻與模仿來擊潰競爭對手。」最後一點已經讓臉書成為一家會扼殺、窒息創新的壟斷型企業;而且這樣的壟斷也對民主體制造成威脅。
面對臉書爭議:憤怒、失望、放棄
更糟的是,今日的臉書儼然是「大到不能倒」(too big to fail),讓政府深懷顧忌。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休斯所說的三部曲:「每當臉書又闖下大禍、搞出爭議,我們就會重複一個心力交瘁的模式:首先是憤怒、接著是失望、最後是放棄。」
儘管祖克柏曾在今年3月投書《華盛頓郵報》,呼應國會議員加強政府監管的要求,含糊其辭之外,休斯認為那是祖克柏的緩兵之計或先發制人,目的在於阻止政府從監管再進一步「拆散臉書」。臉書不會擔心監管法規多了幾條,數十億美元的罰款也是九牛一毛,但「反托拉斯」(antitrust)案可就是另一回事。
標準石油、美國電話電報公司、IBM…… 反托拉斯典型在夙昔
因此休斯主張由聯邦政府直接出手拆散臉書,以標準石油(Standard Oil)、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IBM 、微軟(Microsoft)等反托拉斯經典案例為師,首先要將Instagram、WhatsApp臉書集團獨立出來(當年允許祖克柏併購就是大錯),並且暫時(為期數年)禁止臉書進行併購。而且就算政府的拆散行動失敗,還是能夠為業界帶來正向的變化,IBM案與微軟案就是如此。
不僅臉書應該要被大卸八塊,休斯還呼籲國會立法授權政府,針對高科技業──臉書、谷歌(Google)、亞馬遜(Amazon)等──成立新的監管機構,以確保業者善盡保護使用者隱私的天職。在這方面,歐盟去年5月上路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可以作為他山之石。
民主黨陣營呼應反壟斷
在這方面,休斯吾道不孤,民主黨陣營的呼應尤其值得關注。兩位有志2020年總統選戰的女性聯邦參議員華倫(Elizabeth Warren)與克羅布查(Amy Klobuchar),都以拆解壟斷性高科技業鉅子為己任,甚至寫入自家的競選政綱,也獲得不少迴響。
休斯文中特別引述了《1890年謝爾曼反壟斷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of 1890)催生者、俄亥俄州參議院議員謝爾曼(John Sherman)的一段話:
「如果我們拒絕讓君王宰制政治,我們就應該拒絕讓一個君王宰制任何生活必需品的生產、運輸與銷售。如果我們拒絕臣服於皇帝,我們就應該拒絕臣服於產業的皇帝,讓他有權力壓制競爭對手、操控商品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