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滿意,就沒有壟斷疑慮?
不過,目前美國法律界和科技業者都在討論,現行法規對「壟斷」的定義是否已經跟不上數位科技的腳步?針對新興的網路科技業,又該如何訂立反托拉斯準則?
美國現行反托拉斯法以「消費者利益」為最大考量,而最關鍵的判斷標準就是「價格」,只要價格合理、沒有強迫銷售行為,往往不太會引起司法干預。
然而,美國哥倫比亞法學院(Columbia Law School)研究員翰恩(Lina Khan)在2017年研究中指出,谷歌、臉書等數位媒體主打的就是免費服務,亞馬遜更是不惜捨棄利潤也要搶佔市場,若依照舊有標準來看,他們自然不符合壟斷原則。
翰恩以亞馬遜為例,批評其打著「平台」名義,實質上卻擁有零售、倉儲、物流等強大的垂直整合業務,掌控了許多產業。成千上萬的商家既要與亞馬遜競爭,又不得不仰賴其平台或服務,已經構成實質壟斷。谷哥與臉書也是類似原因。
根據美國市場研究公司「eMarketer」,2018年亞馬遜在美國電商市場的市佔率高達49%,亞馬遜網路服務公司(AWS)2019年第一季也占據雲端基礎設施市場5成的份額。根據《紐約時報》(NYT),谷歌在全球搜尋引擎市場已吃下92%市佔率,臉書佔據7成的社群媒體市場份額。資誠(PwC)6月初調查也指出,谷歌與臉書在美國數位廣告的市占率合計近 60%。
大動作公開調查實屬罕見
美國媒體也發現,最近幾周來,許多科技業政策專家頻繁造訪司法部,很可能正在共同商討,如何重新定義數位時代的商業壟斷行為。前司法部反托拉斯官員文斯坦(Sam Weinstein)認為,司法部大動作宣布調查行動實屬罕見,可能暗地希望廣納各方意見,尤其是聽聽競爭者的看法。
「各方都在批評監管機構做得不夠多,這就是監管機構回應大眾期待的方式」文斯坦說。
臉書共同創辦人休斯(Chris Hughes)也在今年5月投書《紐時》,他以〈拆散臉書,時候到了〉(It's Time to Break Up Facebook)為題,呼籲政府直接出手拆散臉書、要求Instagram與WhatsApp等公司從臉書集團獨立,並禁止臉書在數年內再次併購。休斯也呼籲國會授權政府成立新的監管機構,確保科技業者善加保護使用者隱私,歐盟去年5月上路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可以作為參考。
不過,反托拉斯案件的調查過程普遍耗時兩年以上,大眾不太可能在短時間內看到令人振奮的結果。《路透》則引述法律專家分析,聯邦政府不太可能真的拆散這些高科技鉅子,但透過調查施壓,能有望迫使企業改變商業模式,為業界帶來正向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