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負責執行反托拉斯法、確保市場公平競爭的二大執法機關─聯邦貿易委員會與司法部─準備聯手對科技業龍頭業者啟動反壟斷調查,臉書、亞馬遜、蘋果、谷歌都在名單之中,聯邦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也將啟動相關調查。不過調查過程普遍都會耗時兩年以上,結果並不會在短時間內出爐,然而3日消息一出,已經引發市場恐慌,股市開盤後,這四大業者的股價皆應聲下跌,外界急於了解,究竟這項前所未有、同時針對科技巨頭濫權的調查,該怎麼執行?
Q. 為什麼針對科技業龍頭啟動反壟斷調查?
司法部與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已就管轄權分配達成協議,臉書(Facebook)及亞馬遜(Amazon)將受FTC監管,蘋果(Apple)和谷歌(Google)母公司「字母公司」(Alphabet Inc.)則由司法部負責調查。這幾間企業過去都曾被批評透過併購、抄襲甚至阻隔等手段來擊潰競爭對手,鞏固自身地位,近年由於假資訊氾濫、保護用戶隱私不利,輿論皆把矛頭對準科技業,要求盡快改善。
雖然資訊平台業者有義務把關,不讓仇恨、暴力言論影像流傳,但把言論審查的權力全交給這些權力龐大的科技巨頭,又讓美國立法者擔憂,4月德州聯邦參議員克魯茲(Ted Cruz)就曾說道:「如果我們讓科技公司利用壟斷權力來審查政治言論,我認為這會引發真正的壟斷問題。」
其他政壇人物像是民主黨籍麻州聯邦參議員華倫(Elizabeth Warren)、曾為川普(Donald Trump)頭號心腹的極右派大老巴農(Steve Bannon)也呼籲解散這些大型科技公司。臉書共同創辦人休斯5月9日更投書《紐約時報》(NYT),標題開門見山「拆散臉書,時候到了」,直言以臉書的用戶規模、股權架構、公司治理而言,臉書董事長兼執行長祖克柏(Mark Zuckerberg)擁有的權力「史無前例、違反美國精神」。
Q. 「反托拉斯法」的由來與目的?
19世紀末,由於跨國大公司壟斷力量在美國經濟中表現強勁,特別是「標準石油公司」(Standard Oil)、鋼鐵公司影響力日益強大,促使美國國會通過第一部反托拉斯法《1890年謝爾曼反壟斷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of 1890),禁止以托拉斯(商業信託,trust)形式訂立契約、實行合併或陰謀限制貿易的行為。1914年,美國國會制定了第二部反托拉斯法《克萊頓反壟斷法》(Clayton Act),明確規定了非法壟斷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