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國旗不如便利貼?連儂牆破壞有法律責任?

2019-10-1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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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無論:慈湖潑紅漆,或焚燒國旗,前者以憲法言論自由保障「象徵性言論」而判決無罪;後者,開方便大門,認「白馬非馬」,不合法規製作之,國旗非國旗。且前開涉及國立成功大學的「光復校區」招牌英文字體8字拔下,有明顯財產損失,尚受言論自由保障;何以撤出便利貼與字條,如此罪無可逭,要上綱上限到刑事處罰,甚至限制出境?難道「便利貼,勝國旗」?此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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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謂:前開僅為實務見解,王律沒有學理依據?依照許學長澤天,知名臺灣刑法教授2019年9月最新力作《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其認《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等語,定有明文。其中有損害公眾與他人,就是針對刑法謙抑性,限制損害輕微不予處罰;且對變更占有與妨害使用之情況,除非有如德國立法例增訂,仍不為罪。

承前,依照前開說明,連儂牆告示撤除,乃象徵性言論的表徵,何來損害公眾與他人?且撤除者,若將告示棄置一旁,若仍以毀損罪處罰,不是違反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且依《最高法院74年台上4225號判例》空白信紙一張損害,欠缺「可罰違法性」根本不為罪;何以一定要枉法曲法,對前開陸生陸客追討,不是厚此薄彼,雙重標準?此其四。凡此四者,皆為國內聲討連儂牆誤區,就法言法,在下必須指正。

最末,以歷史故事做結:唐太宗時,寵幸權臣長孫無忌,連劍履上殿,亦即帶刀面見皇上的死罪,都為其開脫;之後權勢熏天,養虎遺患,為歷史著例。前開封建時代的弊病,可推君主專制;然今不依法處理,根本「無罪」的連儂牆事件,隨民粹起舞,不僅是司法哀歌,更是民主之恥!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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