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連番聲明,強調士林地檢署積極偵辦,犯嫌要投案都不准?請問士檢是偵辦空氣嗎?
陸委會聲稱港府不回應台灣多次司法請求,港府則聲稱始終樂意提供合法可行的協助,包括去年三月派警務人員來台與刑事警察局人員接,港方亦就案情及證據與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溝通,從去年六月至今年四月,港方直接向台方及透過港台經濟文化合作協進會、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平台共發了四封信件,以交流案件進程及表示希望會面磋商。今年三月,也正式提出願意派代表團到台磋商處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是沒有得到台方回覆。
先不論到底是誰請求協助,誰不肯提供協助。非常明確的是陳嫌犯案地點在台灣,犯案行為在台灣,台灣要偵辦的是殺人命案,香港只能偵查到洗錢行為,陳同佳也因此在港服刑,而刑期即將屆滿,若要殺人者得其適當之懲罰,就是陳同佳來台受審,至於港府要不要交出「完整罪證」根本不是重點,因為「命案」的罪證都在台灣,也因此才會發出通緝令,難不成士檢罪證不足就通緝?這不是拿台灣司法威信開玩笑嗎?
陸委會口口聲聲質問香港為什麼不與台灣簽訂司法互助協議?以命案換協議,把殺人犯嫌當人球,又是哪門子司法正義與人權標準?蔡政府質疑港府有政治目的,如果蔡政府自己不把司法政治化,一樁單純的刑事命案又何來政治化空間?陳同佳自願來台投案受審,則港台雖無司法互助一紙協議,却開啓共同打擊犯罪之例,蔡政府捨此不為,與其搶著註銷陳同佳入境許可,不如撤銷長達三十七年半的通緝令,免得一紙形同笑話的通緝令,成為蔡政府踐踏司法的另一印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