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不僅面臨慈善捐款的「租稅誘因」消失,在「股利分離課稅」新制上路後,還面臨股利所得課稅的雙重打擊。
王瑞鴻表示,去年《所得稅法》修法,取消財團法人股利免稅待遇,財團法人受贈股票,每年的股利所得稅稅率,可能比一般股東(例如家族投資公司)的稅率還要高,新制上路後,企業主捐贈財團法人股票的「節稅」誘因也將消失。
財政部揭企業主真正「捐好捐滿」比率其實不高!
不過,財政部官員強調,「所得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高所得者,歷年申報的「捐贈扣除額」,真正把《所得稅法》所得總額20%之捐贈扣除額「捐好捐滿」的比率,其實並不高。
舉例來說,以往所得總額1億元的企業主,如果有6000萬元來自現金股利,4000萬元來自薪資所得,在去年以前,每年享有最高「捐贈扣除額」是2000萬元,「股利分離課稅」新制上路後,每年享有最高「捐贈扣除額」雖然降為800萬元,但對於每年只捐500萬元的富人來說,並不受影響。
官員強調,企業主從事公益慈善,並不是為了政府租稅補貼才捐款,站在政府的立場,就算鼓勵公益慈善捐款,也不可能毫無限度地提供租稅抵減,台灣的公益慈善團體成千上萬,但其中不乏「假公益之名,行避稅之實」的團體,財政部不可能因為「股利分離課稅」新制上路,降低企業主捐款意願,就額外提供股利所得的「捐贈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