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湖山水庫從去年4月蓄水至今遲遲未劃水庫集水區,這已經違反環評承諾,更引發環保團體不滿,於是有了12月26日的劃設保護區會議。
七成面積不劃水質保護區,水庫保育勘憂
水利署再度表達有保護湖山水庫的決心,並認為水質保護區應該「全區劃設」。不過只先劃雲林縣及南投縣小範圍的面積,較大的嘉義縣則預計「國土計畫法全國國土計畫完成前」才公告。這種說法太取巧了,一來這只是預計、二來該劃則劃,與國土計畫法什麼關係?再則國土計畫法根本遙遙無期。
經在場的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抗議後,最後才改成「預計兩年內公告」,而水利署也預計自己到時應該不會公告,於是又出現一個但書,如果執行有困難再報請更上級的單位協調,這樣看來,水源保護區劃設也是遙遙無期。
為了不被質疑水庫不保,水利署跟嘉義縣政府提出,一樣會依水利法11條執法,而且更嚴。既然更嚴,那不是直接劃水源保護區比較省事?如果更嚴,這樣民眾就不會抗議了嗎?而沒有法律依據,這些禁止事項要如何執行?
水利署又說,水利法11條雖然列出禁止的汙染行為,但這些還是要回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法去執行,例如廢清法、水汙法…。這是標準的互推責任,而不是先問自己主管的法令執行了多少,要這樣講不如就直接把11條修法廢掉。
綜上,水庫保育已面臨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大家都認為台灣水庫愈來愈糟,原因是水庫集水區保育沒做好,這必須透過劃設水質保護區、禁止汙染行為來實現。但地方民選首長及民代,為了維護地方開發權利反對劃設,於是當初大家認為對的事就無法執行,這樣以後水庫保育不力的責任究竟要找誰負責?
所以,如果水利署認為全區劃設水質保護區不合理,就提出來修正。如果覺得自己有理就要想辦法執行,不要再拿什麼抵觸原基法、還沒溝通這種似是而非的理由,花了200億蓋的水庫都不好好保護,災難臨頭就通通怪氣候變遷好了。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