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台中的「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於2016年1月26日公告,要求四年內、也就是2020年1月25日以前,所有使用生煤的單位都要減少40%用量。以台中火力電廠為例,近年來最高用量1,839萬噸,屆時要減量四成,每年用量上限是1,104萬噸。
雖然環保署並沒有備查這兩個自治條例,但也沒有像對雲林那樣函告無效,因此這兩個自治條例到目前為止是有效的。
當時台中的自治條例通過時,林佳龍強調,中火1~4號機組已老舊,希望四年內能促使台電將燃煤機組汰換成燃氣機組。日後台電果然提出新建2座燃氣機組,但卻不願淘汰4部老舊機組,而是留著備用,目前還在環評中。
今年12月盧秀燕以台中火力電廠已超過1104萬噸用量,開出3張罰單後,25日撤銷第2、3號機許可證,其實跟2016年林佳龍的訴求一致。
而台電也強調,少了這2部機組在秋冬季節並不會缺電,夏季只需要加強調度。因此台中市撤銷這2部機組,不但符合民眾要求,也是合理的決定。
減煤途徑很多,有比撤銷許可更好的做法
不過台電已表明訴訟到底,主要有幾個爭執點。第一、台電指民國106年核發的許可證寫今年的生煤用量是1600萬噸,但今年11月台中市環保局又以「誤繕」為由,更改為「109年起減煤四成」。
台電認為這違反信賴保護以及行政程序法對誤繕的解釋。台中市政府則說,1600萬噸是期中目標的概念,最終是四年要減4成。而當初許可證的寫法會讓台電誤以為109年才要達到,所以才會發函更正。
第二、台電指環保署的「固定汙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有10%容許差值,目前的用量尚在容許誤差內。台中市則認為,所謂10%操作誤差,是指操作過程中的不穩定因素造成用電、用水的誤差,但煤是秤重量,不會有誤差問題。究竟誰說的有理,還有待訴願、訴訟決定。
接下來的法律程序,這項裁罰是由台中市環保局開出,未來訴願單位是台中市政府,如果訴願被駁回,就要向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院提起訴訟,最快也要兩年。另外台電也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請行政院撤銷原處分。或者重新提出這兩部機組的許可證申請。
其實要達到減煤、減空汙有很多可行途徑,並不是非走到訴訟地步不可。例如台中市政府可要求空汙排放總量,而不指定撤銷某幾部機組,讓台電調度更有餘裕,他就不會這麼沒面子非興訟不可。而就台中市政府而言,除非有萬全把握,否則即使合理,卻因行程瑕疵而敗訴,那就太可惜了。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