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連續假期即將到來,部分行業因業務需要,要求員工在假期中配合出勤,例如銀行員於春節期間出勤辦理自動提款機裝補鈔作業。惟若進一步探究,如何計算假日出勤工資?其依據為何?恐怕連人資部門都無法回答,因攸關勞資雙方權益,謹說明如下:
一、休假日(國定假日):
按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所稱之「節日」,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農曆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為應放假之民俗節日。承此,農曆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為「休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之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簡言之,勞工當日即便只來工作1小時(甚至更短),雇主仍應加發1日工資。
二、休息日(星期六或日):
按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條文並未規定星期六或星期日的哪一天是例假日、哪一天是休息日,悉依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次按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工資計算,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簡言之,勞工當日工資係按工作時數核實計算,不像前述休假日出勤直接加發1日工資。
三、休假日適逢休息日: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今年農曆除夕為109年(下同)1月24日(星期五)、春節初一至初三為1月25日(星期六)、26日(星期日)及27日(星期一)。有疑義者為,春節初一、初二適逢星期六、日,這兩天應該算是「休假日」還是「休息日」呢?
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次按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1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略)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基此,春節初一、初二適逢星期六、日時,該星期六、日仍為例假日(休息日或例假)並非休假日,春節初一、初二另於1月28日(星期二)、29日(星期三)補假,所以星期二、三才是休假日。
*作者為執業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