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何拖了四年才宣告台中生煤自治條例部份條文無效?在上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後已趨明朗。理由就是經濟部次長曾文生說的:「經濟部一向願意follow自治條例精神,但遇到很多困難無法執行。」行政院副秘書長何佩珊則說:「這是兼顧環保與經濟、困難且不得不的決定。」
而說到底,行政院是因為台中生煤自治條例對能源政策出現難以掌控的變數,才會出手。但拖了四年才宣告部份條文無效,已經晚了、而且也失去正當性。
有一句法律用語是「預見可能性」,指的是當政府宣布一個行政命令後,民間會因應這個命令而調整自己的行為。就這件事來說,當台中生煤自治條例宣布並實施後,包括台電等相關業者都會依其內容做減煤計畫、或編列預算蓋室內煤倉。但經過四年後突然自治條例被宣告無效,就會衍生出很多問題,包括台中市政府依自治條例發的許可、做的處分可能失效、也可能出現國賠爭議。
行政院不該拖了四年才宣告自治條例無效
台中市2016年訂定「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因為沒有罰責,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只需要報行政院備查,而不論是否備查,自治條例已然生效。何佩珊在回答立委林思銘時也說「備查只是一種形式」,發布即刻生效應無疑慮。
當然行政院事後還是有權宣告部份或全部條文無效,但要盡快說,但卻未置可否且默認長達四年,直到台中市長盧秀燕認真開罰了,行政院才警覺,然後把備而不用的手段拿出來。但無論如何都已經過四年,不能隨便把責任推給前朝,何佩珊多次急著說張善政怎樣怎樣,但前朝針對同一件事是怎麼處理的呢?
對照2015年環保署宣告雲林縣生煤自治條例無效的時間點,就可以看出拖了四年是個大問題。當時的時間點是這樣的:雲林縣政府6月10日公布,6月12日函請環保署備查,環保署6月24日開會,9月7日就函告無效,前後不到三個月,速戰速決,沒有任何不明確的空間,更不會衍生其他問題。
而一如曾文生說的,經濟部一向願意follow自治條例,只因為過程中發生執行上的困難。也就是行政院一開始是同意這個自治條例的,雖然還有一些細節要求修正,但不影響他同意的意旨,拖了四年不核定才是大問題。事後執行即使有困難,還有司法救濟管道可走,直接宣告部份條文無效,反而引發政治效應。
環保署急著撤銷,結果誤用行政程序法
另外的爭議還有環保署,2月25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台中市環保局去年底撤銷台中火力電廠2部機組許可證的處分,這點事後也引發爭議。依照這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要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也就是訴訟有結果之後才可為之,但台電目前正向台中市政府訴願中,依法不能用這條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