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答詢時也說:「的確要在訴訟有結果之後,但法理上有人認為會拖太久造成損害發生,所以應該先撤銷…。」說到這裏,委員會主席陳玉珍回應:「那是法理,還沒修法前還是要依法行政,明明就有救濟,中央卻非要把手伸進去。」而陳明堂的說法等於證實環保署誤用了法條。
能源政策遭到挑戰,自有行政救濟的路可走
那經濟部又遇到什麼執行上的困難、導致行政院非出手不可?台中市環保局副局長陳宏益也自爆「有一個隱藏版的理由」,那就是自治條例第三條:「已核發之既存固定污染源生煤使用許可證…的公私場所,應配合環保局每年重新檢討之空氣品質狀況,減少生煤使用之比例,並配合辦理生煤使用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異動。」
也就是說,如果未來台中空氣品質沒有明顯改善,台中市可能進一步要求用煤大戶再減量,這次要求台電減四成,未來會不會要求減六成?尤其台中市撤銷中火2部機組許可證讓台電大驚,如果任由台中市政府執行下去,未來中火發電可能出問題,現在10部被減2部、以後還會發生什麼事完全無法預料。
另外台電雖承諾未來每年生煤用量以不超過許可證的1260萬噸為目標,但看仔細了,自治條例第3條寫的是生煤「使用量」要減百分之四十,不是「許可量」減四成。這就是台中市跟台電在計算基礎上出現的差異,台中市以台電近年來最高用量1,839萬噸計算,減四成是1,104萬噸。而台電是以103年許可證上的「許可量」2,100萬噸做基礎,減四成是1,260萬噸。
但一般來說,許可量大於實際使用量,這是為了給業者一個空間,但如果談到用減煤來減空汙,當然要實際減量才有效,這也是近年來各界的共識,例如環保署在2014年8月審查六輕案時就做了決議,未來任何六輕的擴廠應「實質減量」而不是「帳面減量」,而且要用「既有運作中工廠」的「實際排放量」作為抵減基礎。減量要實質減量,而不是許可減量,理由跟實務都已非常清楚。
立委蔣萬安在質詢時說了一個比喻:「台電對裁罰不服可以走行政訴訟。但現在很像有人超速被開罰單,然後找官員消單。消單出了爭議,再找更高層說交通法規有問題,無效,這是架空司法救濟程序。」
而包括台中市開罰及撤銷中火2部機組合不合法、環保署用行政程序法117條撤銷台中市的處分有沒有問題、生煤減量的算法該以何為基礎,這些都已經有救濟管道可走。但行政院在拖了四年後,選擇宣告部份條文無效的方法,恐怕沒有解決問題,而是把戰線拖長,最後司法終需一戰。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