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伯祥說,任何一個位置、任何一個人,都有可能濫權,因此,檢察官強制處分權的問題,只要從權力制衡的角度來看,道理就很簡單,法官與檢察官各自有各自的角色,「法官不應做檢察官的事,檢察官不應做法官的事」。
林達:不一定限制出境就一定要連結法官保留
林達不支持這個提案,他指出,限制出境未必是強制處分,《稅捐稽徵法》第24條、《入出國移民法》第6條都有限制出境的規定,《行政執行法》第17條有類似的限制住居規定,「不一定限制出境就一定要連結法官保留」。
林達也說,法官保留原則是為了保障人權,「真的是一個很棒的理念」,可是實際上「卻可能愛之適足以害之」,以具保來講,97%的人在3至4小時的時間內內就可以離開,如果要經法院,因法官晚上不開庭,他們必須在法院過夜,而且案件量很多,要排隊等待,反而是傷害到人權保障。
陳瑞仁也附和林達的說法。陳指出,對欠稅者限制出境不用經法官,對罹患傳染病者,例如把SARS病人關起來,也沒有經過法官;就各國立法例來看,這是「立法的選擇」,每個國家對檢察官的角色有不一樣的期待,有些國家的檢察官沒有像台灣這樣負擔這麼多偵查責任,包括食安、環保、貪瀆等,「對檢察官的角色也不一樣的期待,對法官保留就有不同的選擇」。
邱太三則說,任何有權力的人,不管在行政或司法體系內,只要有權力,就要被監督、制衡,因此,要檢討檢察官在偵查中行使的強制處分權,也應該檢討法官在審判中行使的強制處分權,「不然就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和權力制衡原則」。
檢察官強制處分權全面回歸法院 「一定會癱瘓」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賴恭利指出,雖說限制人民的權利必須符合《憲法》規定,大法官會議也從來沒有說過檢察官的一般拘提違憲。他也說,有部分的法官認為,如果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要全面回歸法院,法院「一定會癱瘓」。
對於邱太三的主張,李佳玟反駁指出,根據《法院組織法》,強制處分庭的法官做了強制處分後就不能再審理這個案,「法官的部分沒有太大的疑問」。
不過,邱太三指出,他指的是現在承審的法官就可以直接做具保、限制住居、拘提或者羈押自己的當事人。他說,他對這個很有興趣,希望大家好好來討論,「不是只有討論檢察官,連法官也一併來討論」,因為大家都是擁有權力者,基於權力制衡及無罪推定的原則,「是不是要給第3個法官審查?」
前立法院長劉松藩廣三案 法官羈押自己的當事人
林孟皇則認為,邱太三的意見「某種程度有道理」,2001年承審廣三案的法官對涉案的前立法院長劉松藩發動搜索,就是這個爭議最有名的例子,「令狀的核准精神是不能球員兼裁判」;法官羈押自己的當事人這個狀況,目前沒有權力分立、制衡的機制可以處理,他同意這可以檢討。
法院人力不足 不應作為拒絕人民的理由
而對於賴恭利提出法官人力不足的疑慮,李佳玟認為,「資源不足不應用來作為拒絕人民應有權利的理由」。尤伯祥則指出,守護人身自由是法院最基本的義務,也是《憲法》賦予法院的最重要職責,如果法院因為人力不堪負荷,而沒辦法擔負這個職責,應該考慮的是增加人力資源,「絕對不是推卸這個責任」。
幾經討論修正後,林孟皇與李佳玟的提案,合併為一案表決。
陳瑞仁、邱太三都舉手反對
陳瑞仁在研擬併案文字的過程中,提供很多意見,但表決時卻沒有舉手贊成,瞿海源問他:「照你的意思修,你又不贊成,你是強迫我要舉手是不是啊?」陳瑞仁說,「限制人身自由那幾個字又太廣泛了….」。瞿說:「可以啦,我贊成,11票,通過。」坐一旁的邱太三則重申,他是希望同樣邏輯也用在法官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