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就部分力求表現的校長來說,透過競爭型計畫的運作模式,也可以將「爭取」到的計畫數量與經費總額,簡單轉化為個人的「辦學績效」成果,並於學校網頁及校務評鑑資料中大肆宣傳,而讓多數不明就裡的民眾與評鑑委員,傻傻分不清地誤以為這種「辦學績效」就等同於學生的「學習成效」。殊不知,目前中小學這種「競爭型計畫」,不但不見得對學生的學習有幫助,甚至恐怕會直接或間接妨礙學生學習。
事實上,儘管有的校長並不認同以競爭型計畫分配經費的模式,且也有意願與能力善用既有基本經費好好辦學;但在目前的中小學校長遴選機制下,若是沒有額外提出競爭型計畫,就可能會被認定沒有績效,甚至被歸類為「不配合」上級主管機關的校長,導致在遴選過程遭逢阻礙,因此也只好配合演出。另外,對於無心或無力「為學生」好好辦學的校長,在整體環境鼓勵「上下交相賊」的氛圍下,自然也就樂於成為被主管機關操縱的工具。
然而,學校為了申請競爭型經費,除須由教師分心分力撰寫計畫,如果計畫順利通過,後續更要執行所需辦理的活動、核銷經費及整理成果報告等,這些工作都將額外耗費教師們的頗多時間與心力,因此不免會對教學本職產生負面影響,進而使學生的學習「未蒙其利、先受其害」。若是遇到好大喜功的校長,學生的「學習成效」,恐怕更會與校長爭取經費、辦理活動的「卓越」「辦學績效」背道而馳;甚至,這種校長的「一將功成」,其代價可能就正是全校師、生的「萬骨枯」。
學生是教育的主體,學校需要的是關心學生而非關心經費的校長,若是教育主管機關可以針對學生「學習成效」訂出具體指標,則自然可將其等同於校長的「辦學績效」。如若不能,則至少不應將學校所爭取到的計畫與經費,簡單化約成校長的辦學績效;且就常理而言,條件相當之不同學校間的學生學習成效相同或無明顯差異時,經費使用愈少的校長,或許才是愈值得受到肯定的校長。反面而論,若是學校所執行的競爭型計畫總數與經費規模,明顯超乎該校教職員人數所能負荷,則更應就其校長的適任與否進行嚴格檢視。
進一步而言,我國於1968年將國民「義務」教育由六年延長為九年,並於2014年實施所謂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而依據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的說法,「國民義務教育」與「國民基本教育」雖屬不同概念,但「普及」均是二者共通且首要的主要內涵,並將其定義為提供國民「均等之教育機會」。且一般而言,教育機會又至少同時含括入學、過程及結果等面向。
循此,主管機關若是迴避主動依據法定條件公平分配學校經費的職責,轉而改由被動依據競爭型計畫進行經費配置,則勢因各校資源不均,而導致就讀不同學校的中小學生,無法就其學習過程及學習結果,獲得「均等」之教育機會。換言之,在中小學教育階段採取競爭型計畫的經費申請方式,顯已抵觸教育部所宣稱國民「基本」教育所應具備的「普及」內涵;教育部就此豈能視若無睹?更又豈有帶頭自亂之理?
*作者為通識再現主筆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