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迴避,就是指大法官受理聲請釋憲案時,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條規定,足認其執行業務有偏頗之虞者,自應與迴避。該迴避的事實就是,許宗力,黃瑞明,蔡宗珍審理該院108年度憲三字第9號台北高等法院第六庭聲請解釋一案,該三人於審理及表決時,就應立刻離席。
其理由很簡單,許宗力,蔡宗珍二人根本就是,政治正確的受益者,長期主張國民黨來台灣是不公不義,在海峽兩岸關係,及內部政治上,假政黨公平競爭的假象,曲解國民黨及附隨組織的財產自始不當,須比照希特勒下台後,東、西德模式處理,阿諛上意,阿扁時代屢受重用。不僅有如此偏執得主張,更付諸實現,參與彼時法務部所制訂「特別法清查及處理政黨財產相關事宜」召開之會議,且多次公開以論文、訪問方式主張國民黨的財產不當取得,顯有不利於釋憲聲請人之既定立場,與其應該中立執行職務,勢有明顯衝突,應自行迴避。
而黃瑞明大法官之配偶,尤美女,曾為民進黨兩屆不分區立委,長期支持不當黨產條例的制訂,多次在立法過程中的發言,及相關投票紀錄,於立法院公報,均有載明之,而其老公所做的解釋,會有公正性嗎? 自應與迴避。
聖湯瑪斯、阿奎納,早在13世紀,就闡明統治者的責任,就是使國家任一階層幸福,享有幸福良善的生活,為人類在社會生存的目的,該目的是道德的,需要依照法律行使之。在彼時,就有如此開放的自然法思想,而現在,已號稱步入為民主法治國,選舉勝利下新政權,可以如此追殺現在的反對黨?,不要忘了,這被曲解的不公不義政黨,也屬於阿奎納筆下所應被保護幸福的階層。
該階層被刻意打成不公不義,在立法的多數暴力下,有太多法條,違背法律正當程序,無罪推定,舉證責任違法轉換,且針對性過強,轉型正義的過程中,頗多侵犯基本權的情事,這是當年政治正確的大法官們,許宗力,蔡宗珍,黃瑞明,等所無法回答的事實。請問,這些人如何面對,黨產條例,轉型正義條例,中違反憲法保留及最基本的公法原則。自己解釋自己的偏頗理念,以及以該理念形成的法律,這是哪一個國家的體制? 所以,阿奎納早在800年前就曾說過,合理反抗該不道德的法律統治,乃為全體人民的共同行動,因為該行動是對大眾有利。
觀其這幾位大法官,如天之嬌子般,彼等在學術成長過程中,台灣早已解嚴,走向民主法治國之路,中央的選舉頻繁,兩黨輪流執政,竟以東、西德及希特勒下台的德國,比照現今台灣政經情事,確屬引喻失義,比喻不當,受迫害團體,提起大法官釋憲迴避的聲請,已經算是客氣了,依照阿奎諾的理論,公民是可以反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