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跳脫憲法保留及公法基本原則,制定黨產條例、轉型正義條例、政黨法等,直接以行政手段,處分人民團體財產,未經司法裁判,本身就是令人髮指的事,所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也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已聲請大法官釋憲,司法院秘書處則另將婦聯會的釋憲案聲請,併入憲法法庭直接審理,將進行言詞辯論。所以,婦聯會本身就是利害關係人及參加人,非釋憲不足以保財產,否則,被凍結的財產,移由國家處裡後,將造成不可回復損失,準此,婦聯會之「陳報狀」,係建請三位大法官「自請迴避」,自有其依據。
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條規定:「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條規定:「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司法院以婦聯會等非屬於釋憲聲請人,不得「聲請大法官迴避」,且於很短時間內,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做出駁回迴避聲請的決議,顯見其心虛推諉的性格,曝露無疑。
許宗力在318學運期間,即已任意指出,立法委員張慶宗的30秒決議,屬違法瑕疵,無其他糾正之可能,記憶猶新,居然公開袒護,太陽學運學生,攻入議場具備不得已的最後手段性,曲解聲請大法官解釋做成暫停處分,已無期待可能性。哪麼,比照援引,大法官會議不到一天內時間,駁回婦聯會聲請迴避的陳報,當然可推定是違法瑕疵,6月30日就要言詞辯論是否違憲,已相當急迫,當年的始作傭者,居然大言不慚的要釋憲表決,罔顧偏頗之虞要迴避的基本法律倫理,其結果不難預測,自然遁入阿奎諾所稱,公民是可以反抗的理論架構。
婦聯會將合法的反抗權限縮,仍求司法解決,而不再街頭解決,可謂用心良苦,但卻荊棘滿途,就像馬太福音所說的,善良的人,有福了,他必見神及真理。也像佛經所說的,善良人的吃虧,只是一時的,早晚都會有福報。
*作者為獨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