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維觀點》ECFA「十年大限」是真議題嗎?

2020-07-05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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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ECFA與「東協加一」CECA雖然「神似」,卻有許多「不符WTO規則」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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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財隆舉例,最明顯的地方就是ECFA雖然在2011年5月依據「WTO規則」向WTO進行「早期通知」(Early Announcement),卻始終無法提出FTA推進時程與關稅減讓計劃供其他會員體檢視、審查,卻沒有受到其他會員體太多關切。

根據GATT第24.5條(c)款規定,允許WTO會員體間自由貿易協定(FTA)或區域貿易協定(RTA)簽訂生效前存在「過渡協定」,但應有「合理期間」;WTO在「GATT第24條釋義瞭解書」中規定,「合理期間不應超過10年」,但依實際情形無法在10年完成FTA或RTA,應向WTO貨品貿易理事會提出需要超過較長時間的理由。

第35屆東協峰會在泰國召開。(美聯社)
ECFA與「東協加一」CECA的模式類似,但有許多與WTO的規則並不符合的部分。圖為第35屆東協峰會(資料照,美聯社)

此外,WTO規定所有會員體需遵守「透明化原則」及「通報義務」。在FTA與RTA部分,明訂WTO會員體應在推動FTA/RTA各個階段,對WTO進行早期通知、完整通知(notification)、後續通知(subsequent notification)程序,在「完整通知」程序完成後,WTO各會員體可以審查具體內容,期限為一年時間。FTA/RTA簽訂後,在「後續通知」階段,FTA/RTA締約方須向WTO提出該FTA/RTA履行自由貿易的承諾書。完成上述所有程序後,WTO秘書處會將該FTA/RTA簽訂過程及特徵成「事實摘要」向WTO總理事會呈報。

ECFA「十年大限」的討論就是依據上述相關規則而來。實際上,台灣輿論(主要來自立場偏綠媒體)就曾多次「催促」馬政府「依WTO規則」向WTO提出兩岸「經濟整合」的推進時程及關稅減讓計劃,WTO於2012年、2014年檢討「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經貿政策時,美國均曾要求將ECFA的內容對WTO「完整通知」,馬政府當時表示會等到兩岸議定服貿、貨貿、投資協議及爭端解決機制後,再一併向WTO完整通報。

不過,10年過去了,2014年發生「太陽花學運」後,其他WTO會員體對ECFA也不再怎麼關切。

此外,台灣目前對WTO其他會員體開放幅度高達99%以上,卻仍禁止中國大陸830多項農產品及2,100多項貨品輸台,開放幅度僅微幅超過80%。洪財隆說,台灣對大陸的「不公平對待」已經違反有「WTO天條」之稱的「不歧視原則」(即「最惠國待遇一體適用」及「國民待遇一體適用」原則),但中國大陸始終沒有向WTO總部告狀,證明兩岸雖然都是WTO會員體,但彼此的互動及其他會員體看待兩岸的眼光,確實很「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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