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偽造環評書判刑首例,永揚案點出環評真正的問題

2017-06-2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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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環保署曾提出讓業者繳交製作環說書的費用給環保署,再由環保署發包給顧問公司,切斷兩方的委任關係,很可惜之後這個建議沒有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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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暫時無法這麼做,也應該強化行政機關的把關能力。環評審查時會請相關部會表示意見,例如請經濟部水利署說明開發地點是否缺水、是否地層下陷區?或問農委會,這裏是不是特定農業區、能不能變更開發?或問環保署空保處,這裏的空汙有沒有超標、適不適合再開發增加汙染物等等。

但大多數的情況是行政機關都沒意見,就算有也不會提出太強烈的質疑,特別是遇到國家重大建設時,各單位更是能閃就閃,以至於原本應負起重要資訊把關責任的行政機關,並未負起把關責任。以台南高等法院判決永揚案三個有罪理由為例,全都顯而易見,也都是環評第一時間就應該被發現的。

當年,永揚案法官在判決書中有一段話:「環評審查目的在於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以保護吾人賴以生養之環境。故環說書務必誠實記載,否則環評審查勢必產生錯誤之風險,有害環保及居民的住居安全。」

因此,記取永揚的教訓,重新檢討環說書內容的把關機制,包括顧問公司與業者的委任關係,以及公部門如何本於職責把關環說書內容,環評委員就能以正確的資訊、做出正確的判決,這對於促進環評審查效能,也絕對有幫助。

*作者為獨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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