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原因為何,離職後再回老東家上班的情形,在職場上其實並不算少,問題在於,重新僱用勞工,其前後工作年資應否合併計算?原則上,勞動契約終止後再次僱用,屬於新勞動契約的開始,依《勞基法》第84條之2前段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年資自應重新計算,不再併計原有年資。
然而,卻有不少人將此情形與《勞基法》第10條混為一談,以為只要前後工作中斷期間未滿三個月,均可依該條文規定併計年資。怎會有如此誤會?來看一下條文規定,《勞基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照字面文義,確實有讓人誤會的可能,導致勞資雙方逕自解讀,為釐清適用疑義,謹依該條文結構排列分析如下:
綜上分析,僅情況1、6、8有適用《勞基法》第10條之可能,申言之,只有「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另訂新約(例如短期約聘轉正職員工)」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繼續履行原約時(例如留職停薪復職)」等情況,始能適用《勞基法》第10條合併計算前後工作年資之規定。除此之外,不定期契約因辭職、解僱、資遣或退休等事由終止後,重新僱用勞工屬新勞動契約之成立,年資自應重新計算,查行政院勞委會93年8月6日勞資二字第0930038190號函(註1)、內政部77年4月29日臺(74)內勞字第308102號函(註2)亦採相同見解。
註1:行政院勞委會93年8月6日勞資二字第0930038190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之規定,係指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後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故勞資雙方合意終止不定期勞動契約後,另訂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否合併計算,法無明文規定,得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
註2:內政部77年4月29日臺(74)內勞字第308102號函:「查勞工年資之計算,關係其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權益,員工年滿六十歲,僱主依法強制其退休,給與退休金後再繼續僱用,新勞動契約已成立,年資自應重新起算,日後資遣時,自應依法付資遣費,如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即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作者為上市公司人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