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重要的,臺灣既為民主開放的社會,「民眾接受資訊管道暢通且資訊量充足,可謂『見多識廣』,民眾自有充分的判斷能力」,如果因為這二十七人被陸委會或內政部定義為「宣傳樣板」,就據以裁罰,豈非小看台灣人的判斷能力?以及對專制政權的防禦能力?為了防堵統戰即一概禁絕,「形同以扼殺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為手段,手段與目的間顯失均衡」,北高行法官講得含蓄了,對抗統戰從來不能以懲罰或剝奪憲法保障的台灣人民權利為代價,此舉傷不了北京政權一分一毫,只會傷害台灣自己人─這正是蔡政府四年多來的治理毛病,以損害人民權利為治理手段,對待兩岸交流如此,對待言論自由亦復如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史無前例地成了蔡政府的利劍。
最後,政府裁罰這二十七位台灣人的理由還有一項:相關工作的招聘條件明示必須認同「九二共識」,這個朝野政黨爭辯經年的兩岸交流之「前提套詞」,成為蔡政府指控人民的汙詞,却刻意無視這個民進黨不接受的「套詞」,自二00五年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登陸以來迄今,還是有一大部份民眾接受甚至認同,馬政府八年甚至以此開展兩岸關係與國際活動,即使民進黨不接受也不能據此成為法律判定是非的標準。
「而且是否認同『九二共識』,純屬個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問題」,被告若因此被裁罰,「形同懲罰個人的政治立場。」北高行法官特別引用大法官解釋為依據,主張以有違憲之虞的手段,欲保護不盡明確的「公共利益」,自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更重要,「法律的適用貴在安定,符合明確性的法律方足為人民行止的依據,各政黨對於國家定位立場既有不同,隨著政黨輪替已然為臺灣民主常態,則民眾恐因政權更迭致政策主張翻異,而陷於無所適從的窘境。」簡單講,這個朝野內部仍有紛歧的政治爭議「套詞」,因為政黨輪替忽而是管用的通關密碼,忽而是懷璧其罪的根源,就是政府無良以人民為芻狗,蔡政府無視「法律適用貴在安定」的又豈止「九二共識」一樁?
蔡政府對中共政權懼之畏之痛駡之,但不合比例原則的裁罰台灣人民,非但無法達防堵目的,却讓自己的治理面目與他們厭惡的政權趨同,犧牲的正是他們口口聲聲掛在嘴邊叼念的台灣價值、民主價值。值得慶幸的是,台灣是個民主開放的法治社會,既有見多識廣的人民,更有對民主具有充分信心的司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