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回溯歷史可以看到,公權力並非架空現況自動存在的,法律存在的根本,是以公權力代替個人的私刑,當人民對司法公權力的信任破滅,伸張正義的需要並不會消失,公理無法伸張,人們被迫倒退回私刑,便可能會自然發生。更可怕的是,一旦「先殺人,後懺悔,就是可教化」成為通論,這豈不是在鼓勵潛在犯罪者「我還未教化,我有二條命」的自我認知?
為讓讀者能更清楚理解我們原本的固有價值觀與當前司法代理人單獨基於法律的價值體系,兩者考慮取向與行為結果究係有何不同,以下便以子女對父母的關係為一實例說明。
我們固有的價值觀,對於子女有高於法律衡量之上的道德衡量:孝敬父母是我們推崇的標準,合乎天理公道則是最起碼的要求;至於法律,那已經是犯罪與否的最後界線。
因此,為人子女的行為與品性可以區分出幾個明確的層次:達到孝敬標準的子女,其事親至孝,足堪為大家的楷模;若子女未達到至孝標準,但按時奉養、照顧、善盡人倫之義務,行為也還合乎道理;即便不孝、踰越應遵守的道理,還勉強可說是個人自由;直至惡劣到對父母言語羞辱,只要他在法律界線前尚能懸崖勒馬,表示猶可教化;但是一旦墮落到犯下超出最後底線的罪行,例如弒親,那便是人神共憤、罪無可赦。
與之對照,捨棄固有價值觀、單獨基於法律的價值體系,則只剩下一條以法律衡量的界線,線之下為違法,線之上則完全合法。因此,沒有孝親與公道的楷模,盡不盡孝,是個人自由;甚至對父母言語羞辱,尚不犯法;直至墮落到觸犯做為最後界線的法律,例如弒親,卻竟還以可教化之名赦免? 這就是用二分法評量行為,毀棄原本多層次的衡量,凌駕我們的固有價值觀所形成之矛盾與扞格。
廢死與否,還需要討論,而非一意孤行。當今的民主政治,主權終於由社會基盤人民所擁有,我們自己成為有權力的人,是整個社會是非判準最終的決定者,面對台灣社會的價值體系錯亂,我們應該尊重長期傳承的固有價值觀,進而要求司法代理人重建含括固有價值觀在內的全局性評量模式,才可能逐步扭轉司法的代理問題。
*作者為前投信海外投資長,歷史學人,私塾教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