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強不同意戶的訴訟權保障及兼顧都更推動時程:
不同意戶的訴訟權利當然應予以保障,但都更案件亦涉及數十戶或上百戶的同意戶及實施者的權利,爭議延宕過久,對於任何一方都是傷害,因此宜明定都更行政訴訟的審理結案期間,並配合增加法院的需求人力,讓案件可以在最短時間內透過公正的司法途徑,發揮定紛止爭的效果。
五、能否撤回同意書應有明確判斷標準
都更案件在審議後,倘認為有重大調整而要求重新公展,因為可能導致撤銷同意書的情形,所以應明確定義何謂「重大」調整,且判斷標準應盡可能客觀化及合理化,讓住戶及實施者都能有所依憑,並避免稍有異動即動輒要求重新公展,不但擾民亦耗損行政資源。
六、建立明確審議原則:
審議會的功能是為都更案把關,但對於每件都更案的容積獎勵和共同負擔的提列,審議會往往會有不同的判斷結果,導致住戶和實施者之間時常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如能建立明確的審議原則,例如審議會僅就「有無違法」嚴格把關,但如果是屬於法律許可範圍內,則除非有「顯然不當」的情形外,即可適當尊重實施者的規劃方案,如此不僅可加速都更案的審議時程,亦可減輕委員的審理負擔及心理壓力。
熟悉都更實務者皆知,唯有獲得民眾信賴的都更制度,才能在實務上真正發揮成效,都更條例的修法應以贏得民眾信賴為基礎,並且兼顧各方權益,否則都更條例的修法,反將成為都更的絆腳石。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