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5種時機雖然無法涵蓋所有歷史上的戰爭,但與互聯網之前一百年前即由歐美強權建立的國際秩序發展進程約略相符。我們所身處的國際現狀,承認民族國家的領土主權不可侵犯。武力侵略主權國家或以軍事手段增進國家利益,也在人類經歷兩次世界大戰的洗禮後,被國際主流社會視為應受節制與譴責的行為。儘管大規模毀滅性武器讓霸權國家得以相互威懾,但想追求止戰而毋需備戰的烏托邦,人性恐怕還需演化相當長的時間。因此,在數百年間積累而成的各種關於何時具備開戰的正當理由(jus ad bellum),與開戰之後仗應該怎麼打得正當 (jus in bello),仍然是廣義的國際法規範的核心組成部分。
舉其大者,聯合國憲章第51條明白規定,會員國在遭受武力攻擊時得保有個別與集體自衛的權利。當然,正當防衛要有充分理由,軍事反擊也須有度。A國軍營被B國的別動隊扔手榴彈偷襲死了三個人,並不構成A國向B國首都扔核彈報復的正當理由。另外,日內瓦公約亦遵循國際人道主義的原則,針對交戰國如何對待戰俘與平民作出了規範。理論上,簽約國若侵害了公約規範內的權益,有可能構成嚴重的刑事罪行。在強權即公理的世界,老練的現實主義者或許認為,這些條約都是具文,規範不了誰。主權國之上雖無世界政府,即使霸如美帝,也要考慮國際觀瞻,窮兵黷武也好,雙重標準也罷,仁義道德仍須標榜。因此,戰爭的國際規範無論事實上的拘束力如何薄弱,總歸是個值得努力的目標。
在動能(kinetic)打擊的古代,傳統國際法上關於戰爭與武裝衝突的規範得以適用,是因為各個整軍經武的主權國對彼此形勢與實力的認知是相對「透明」的:核彈頭儲備了幾顆,航空母艦造了幾艘,焦土作戰燒掉多少間民房,都可以透過外交渠道與情報偵蒐計算。但是在數位(digital)打擊的現代,病毒程式養了幾隻,駭客訓練了幾位,入侵對手的網絡系統幾次,往往都是秘密不公開,即使透過特務間諜搜集而來的情資,也難保不是對手餵食的假情報。
由於網絡空間互聯互通與資訊科技開源(open source)的特性,「以彼之道,還諸彼身」非常容易,你能對我搞什麼破壞,我就有可能對你搞同樣的破壞;如果我讓你知道我知道你如何搞破壞,反而暴露了我搞破壞的實力,因此雙方「留一手」的誘因極高。這意味著,美蘇冷戰時期核武軍備競賽用以建立戰略互信的「實質等價」(essential equivalence)等談判評估機制,在數位打擊時代無法成立。在互信難以建立的博弈情境下,國與國之間存在無法化解的資訊安全困境(cybersecurity dilemma):可信賴的穩定安全既不可恃,只有做最壞打算,積極備戰,甚至不排除先下手為強,不宣而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