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最高行政法院讓我們看見平庸之惡

2020-12-1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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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台下架前不斷電直播,民眾到直播棚外聲援。(陳品佑攝)

中天新聞台下架前不斷電直播,民眾到直播棚外聲援。(陳品佑攝)

最高行政法院於11日駁回中天新聞針對假處分駁回所提起之抗告,一如預期所料,行政法院是否如同行政權的延伸,社會大眾已可想像。有些法官高高在上,自認非法官者,盡皆不懂法律,因此,司法無須接受公評,更非輿論所能判斷對錯。此般見解,無疑是行使平庸之惡(Banality of 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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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的平庸之惡,在於兩點理由。其一,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章與第三章等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許可和營運管理,NCC的審議分為「申設」、「評鑑」、「換照」(參照第20條第1項),駁回換照與駁回申設的法律要件明顯不盡相同,最高行政法院以「附條件之行政處分」刻意模糊換照與申設之不同,如此切割法理何有合法性?

其二,NCC在6年執照效期屆滿前的評鑑,也就是2017年12月12日後,有無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2項函令中天新聞台限期改正?評鑑結果攸關換照否准的因果關係,NCC有沒有本於信賴保護原則示警中天新聞台?如果NCC沒有在合理期間命令中天改正,要讓中天等到換照駁回才能確定損害,這樣的損害能說是中天自己的過究所致嗎?

駁回抗告的裁定內容,讓我們看見法院行使裁判權的平庸之惡!切割換照准許與先前經營之因果關係與行政指導,這樣適用法律,真的是很「邪惡」,為駁回而駁回,這是平庸之極致。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這是《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條的明文規定,中天新聞台是要換照,不是新事業或新頻道的申請設立,為何最高行政法院要裝傻,逕自以「附條件行政處分」一語蓋過?

先程序後實體,這是裁判權行使原則,為何最高行政法院要以實體違法之本訴判決,迴避假處分的准否裁量?刻意忽略程序上的不正當,難道這是准否假處分的合法裁判基礎?

法院不是民進黨開的黨屬機關,但法院行使裁判權,有時是高高在上,做出平庸之惡的示範,縱然人民懷疑,也堅信審判獨立,毫無違誤。

歷史記載新聞台換照駁回的首頁,就是蔡政府的邪惡,加上最高行政法院的平庸,共同打造的平庸之惡。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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