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被稱之為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等三部法律,於2014年11月制定公布。
但就概念上而言,前述法律中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大致上係將既已存在的「在家教育」予以法制化,而為子女選擇在家教育的家長們,通常並不會有想要對其子女進行「實驗」的念頭;又至於「委託私人辦理」,在制定之初亦以「鼓勵私人參與辦學」而非「鼓勵辦理實驗教育」為主要目的。故嚴格說來,所謂「實驗教育三法」中最具意義的重點,應該就是「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而依據教育部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104學年開辦以來,因各縣市積極鼓勵轉型或新設學校,已由最初的8所,快速增加至108學年的79所(均屬中小學、不包括公辦民營型態);且在一般型態學校因少子化造成學生人數普遍減少的趨勢下,實驗型態學校的學生數反而大幅逆勢成長,其總人數由104學年的277人,增加至108學年的7,290人,成長逾26倍之多。
此外,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立法原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本係以「私立學校」為適用對象,至於「公立學校」僅是居於本法「附則」並「準用」部分條文之地位。然在前述的79所實驗中小學(學生7,290人)中,私立學校目前卻僅有5所(學生745人),而顯已主客易位。
當然,若是這些辦理實驗教育的公立學校,都能秉持藉由實驗促進教育創新的精神,並落實「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的立法目的,則自無可非議之餘地。然實際上,其中多數的公立實驗學校,卻似乎存在著「假實驗、真詐騙」的現象,甚且部分地區因辦理實驗教育,竟可能反向限縮在地居民的教育選擇權,進而侵害學生接受一般型態國民教育的基本權利。
首先,就「假實驗」部分而言。依據法律規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公立學校,乃是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並針對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教育事項(私立學校則另含學校制度等其他4項),進行「整合性」之實驗;然就「市面上」的公立實驗學校觀察,不但多數均僅進行「課程教學」此單一面向的實驗(學理上稱其為「教育實驗」,並認為僅有進行「整合性」實驗者,方堪稱為「實驗教育」),其中更不乏有以宣稱符合「十二年國教課綱」理念、目標、素養為號召者,或是在實際安排上,僅於課綱所定所有部定課程外,添加少數(如4節)「實驗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