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法院通過單條修正(104年5月)
由於協商耽擱了草案研擬的時程,在行政院版本送達立法院之前,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已提前在5月1日初審通過立委所提出的縮短工時版本,當中主要僅修訂勞基法第30條、規定法定工時為單周40小時,並無任何配套修法。其後儘管行政院版本送抵立法院,本應付委審查或逕付二讀,但在執政的國民黨委員普遍對於加班時數部分仍有疑義之下,傾向先擱置不處理,因而讓立法院版本於5月15日在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自民國105年1月1日施行。
(四)勞動部預告修正施行細則 (104年8月)
因著立法院僅通過縮短工時法條、而未能同步修正相關配套措施,致使工商團體大為反彈,認為政府未能信守當初協商合理工時制度的承諾。為降低資方的衝擊,勞動部遂預告以不涉及修法的行政命令修正,修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7天國定假日刪除,使全年總工時僅下降48小時,希冀將企業的衝擊降至最低。但如此一邊縮減工時、另一邊又刪減假日的做法,引發勞團的抗議,並呼籲全國國定假日一致的做法,應是調整公教人員的國定假日、讓全國公私部門受僱者皆一體適用年休假123日的勞動條件才合宜。
(五)立法院退回施行細則 (105年4月)
因應105年1月1日施行單周40工時,勞動部於104年12月9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正式刪減七天國定假日;至於其他勞基法修法的配套措施,則因著總統及立委選舉在即,朝野立委皆不願對此表態而未再行修法。然而,當單周40工時施行後,許多勞工一方面並未因此享有週休二日,另一方面又遭砍7天國定假日,引發民進黨立委的關注,除了進一步研擬修正勞基法36條、切實落實週休二日外,也同步將刪減7天國定假日的行政命令,從備查改為審查,並在4月8日作成決議將其退回,使勞動部必須在2個月內完成更正或撤銷的決定。
(六)有薪照顧假取代7天國定假日的構想(105年5月)
在立院將施行細則退回後,勞動部內部曾經研議兩項維持刪除7天國定假日的因應對策:一是研議修改勞基法第36條,修正為每七天中,一天為休息日,一天為例假。另一則是搭配研擬多時的勞工每年7天有薪照顧假,「以假換假」的方式,完全保障勞工的休假權利,並且得以讓國定假日全國一致的目標。不過,正值新舊政府交接期間,舊政府認為不宜在看守期間繼續推動重大政策,故決定將施行細則廢止與否的問題,交由新政府來決定。
(七)行政命令失效回復7天國假(105年5月)
民進黨政府於520就任,前勞動部長郭芳煜在5月24日接受媒體專訪時,即明白表示:刪除7天國定假日的行政命令將予以撤銷,先行恢復7天國假,並在一個月內提出修法,在勞基法當中明訂週休二日,並同步讓國定假日全國一致。易言之,新政府的態度很明確:一旦勞工得以落實週休二日,則7天國定假日才有刪除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