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0)日三讀我國首部《政黨法》,明定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亦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或從事營利行為;政黨補助門檻則經表決通過,由現行得票率3.5%降至3%,以確保政黨多元且公平競爭。
現行規定,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選舉得票率達3.5%以上政黨,應補貼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50元。新法則將「門檻」降低至3%,此經費應用於競選、人事、辦公業務、政策研究及人才培育。
為避免政府重複補助政黨經費,選罷法及人民團體法中有關政黨規定,在政黨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新法也正面羅列合法經費來源,包括黨費、依法收受的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政黨宣傳品所得收入以及經費孳息。
政黨每月5月底前 應提出上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
為求財務透明化,政黨應於每月5月底前,向內政部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主管機關則須在45日內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上網,以利社會各界檢視。
如政黨違反財務透明等相關規定,不為申報或不依法申報,經通知屆期未補正申報者,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未補正或補正後仍未符合規定者,則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三讀條文,政黨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或是購置非用於辦公處所的不動產,違者可處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國民為黨員 違者最高罰50萬
三讀條文也規定,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國民為黨員;非基於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國民加入或退出政黨,但不包括政黨除名之處分。違反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從,可按次處罰。
為確保行政及教育中立,政黨也不得在政府機關、公營事業、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違者可處50萬元至2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