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由時報》2017/8/12報導:馬總統任內,在2013年敲定執行「康平專案第二階段」,藉由「國艦國造」方式,籌獲六艘新型獵雷艦,總預算約358億餘元。然而經過數次流標後,台船、慶富在2014年3月參與投標,經由評選委員會投票,兩家船廠獲得同分,依照「政府採購法」抽籤,由慶富以352億餘元標得此案。台船質疑評選制度有問題,向國防部提翻案未果。
這裡有一個重要關鍵是依台船的說法,慶富並無能力在國內自製,首艘須在義大利建造,其後五艘才在台灣建造,反觀台船有能力全自製。且台船投標金額比慶富低,也具有多艘造船經驗,在上述二項評比領先,結果卻是兩家同分,採取抽籤讓慶富出線。(台船的說法,評選委員共13人,當天來了8位,4比4同分)
另外依《上報》2017/4/18獵雷艦系列報導,記者朱明揭露慶富與美商洛克希德馬丁(Lockheed Martin)所簽訂購買聲納合約,與慶富和香港「L3 capital co.,ltd」公司簽訂合約,慶富都是由該案計劃主持人副董長陳偉志簽字,兩份合約最先頁的「合約修訂時程表」,及合約內各項條文的陳述,其相似度竟高達90%以上,讓人懷疑是否有違反海軍採購法的問題。陳慶男則承認有兩份合約,並表示「洛馬公司合約乃本公司執行獵雷艦專案所簽訂之戰系設計、發展及整合合約;L3 Capital合約乃為未來用於驗證獵雷艦功能所需之音響、磁性及爆震測試裝備,預劃採購之合約。」儼然就像造軍艦專家一樣。
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兩份合約相似度從一開始修約的時程表就幾乎一樣,都是有2013/9/30、2013/11/08、2014/3/31與洛馬最後定稿2014/4/28共四次記錄;但與香港的合約2014/3/31簽訂,特別記載了ROCN中華民國海軍。
其次,在慶富與洛馬所簽訂合約,明訂簽約後180天,若船廠未能取得中華民國海軍新型獵雷艦標案,任何一方可主動提出終止該合約的落日條款。同樣慶富和香港L3 capital 簽約也是說明,若未能標到中華民國海軍新型獵雷艦,該合約到2014/12/31終止;甚至標出合約價格是2千萬美金。慶富對獲得海軍合約好像勢在必得。
最後,據海軍獵雷艦專案(PA02006L184計畫清單)的投標廠商資格規定,第2項: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文件,此項得以分包廠商所分包者代之,如為外國廠商須附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慶富分別在2014/4/28與2014/3/31取得美商與港商兩家合約,顯然就是要滿足投標廠商的資格規定。問題是慶富與台船競標是在2014/3,顯然還沒有取得兩家外商正式合約,卻有資格參加投標,不是很奇怪的事?